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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5种损害煤矿合法权益“行为” 可举报申诉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19日18:26
  新华网昆明11月19日电(记者刘娟)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在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活动时,有8种违规违纪行为或7种损害煤矿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的,煤矿企业及相关人员可向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申诉。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出台煤矿安全评价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并公布了举报电话。据了解,8种违规违纪行为包括:收受被评价煤矿的现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折、卡;安全评价人员个人借安全评价名义向被评价煤矿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接受被评价煤矿组织的可能影响煤矿安全评价结果的宴请、娱乐及旅游等活动;向被评价煤矿业主及亲属索要财物;在被评价煤矿报销应由评价机构或评价人员承担的各种票据及费用,或在被评价煤矿帮助亲友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票据及费用;在被评价煤矿入股或收益分红,或到被评价煤矿搞集资、摊派、拉赞助;借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向被评价煤矿推销书刊、设备和各类产品;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到煤矿招揽评价业务。

  7种损害煤矿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泄露被评价煤矿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煤矿安全评价;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煤矿安全评价报告;转包煤矿安全评价项目;擅自更改评价结果、简化评价程序;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企业的举报和申诉,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评价人员的处理建议,将按管理权限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将移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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