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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东北等地电网电价通知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1月21日10: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19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将山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山西省神头第一发电厂、漳泽电厂执行标杆上网电价,山西太一发电、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逐步与标杆电价填平补齐。

  (二)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344元和0.349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山西省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电厂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348元。陕西府谷电厂向河北南网送电价格核定为每千瓦时0.3268元。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北京华电密云水电厂、京西水电厂容量电价分别调整为每月每千瓦36元和20元。河北省华电混合蓄能水电有限公司、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大唐岳城水电站、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

  (四)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8元。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各省(区、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区、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3.97分钱、天津市3.35分钱、河北北部地区3分钱、河北南部地区2.99分钱、山东省3.28分钱、山西省3.88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4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八。

  六、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北京市商业、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山西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内蒙古西部地区商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

  七、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河北南网高峰和低谷时段的电价浮动比例分别调整为44.5%和40%,将尖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和“蓄冷蓄热”设备低谷时段电价下浮比例均调整为50%。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0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辽宁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8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统调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二)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3分钱,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黑龙江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通辽发电总厂、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新增跨省交易电量输电价格按每千瓦时2分钱执行。

  (四)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松江河发电厂新投产机组上网电量结算电价暂按东北各省(区)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执行。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将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地区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东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1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各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8分钱、吉林省2.8分钱、黑龙江省2.5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2.6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

  八、同意内蒙古东部地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黑龙江省实行城乡农业生产用电同价,两年内实现其他类别用电同价。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1号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兰州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陕西、甘肃、青海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上调1.2分钱、0.5分钱和1.5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逐步与标杆电价填平补齐。

  (二)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将陕西石泉发电有限公司、二郎坝、喜河水电站上网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303元。青海省龙羊峡水电站上网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163元,其他大中型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三)由于水电项目开发的政策环境变化较大,新建水电暂停执行我委核定的水电标杆电价。青海省拉西瓦水电站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23元执行。

  (四)核定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热电厂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5058元。甘肃省国投白银捡财塘、大唐景泰风电场上网电价按中标价格执行。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8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3.67分钱、甘肃省2.01分钱、青海省2.02分钱、宁夏自治区2.23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陕西省、青海省商业、非普工业和非居民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4号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杭州、南京、福州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0.50分钱、0.87分钱、0.58分钱、0.80分钱。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二)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三)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707元。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分钱。

  四、将各省(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华东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六、同意江苏省在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

  七、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各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60分钱、浙江省2.90分钱、江苏省3.10分钱、安徽省2.72分钱、福建省3.32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八、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上海市一般照明、非普动力用电价格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福建省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分三年过渡到位。合并后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

  九、同意福建省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全省同价;两年内实现其它类别用电全省同价,具体方案另行报我委批复。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5号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江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四川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重庆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调整;河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机组脱硫成本,将重庆市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2.0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湖北省水布垭电站3号机组上网电价暂按照1、2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江西省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分钱,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四川省水牛家、洛古、硗碛、瓦屋山、大桥、仁宗海、狮子坪、紫兰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葛洲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4元。重庆市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2008年7月份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元,2008年7月份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元;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企业上网电价由重庆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由于水电项目开发的政策环境变化较大,新建水电暂停执行我委核定的水电标杆电价。四川省瀑布沟电站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

  (五)江西省分宜发电公司和分宜第二发电公司国产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7元。同意江西省矶山湖风电场、长岭风电场、大岭风电场执行中标价格。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其中,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39个县、市、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各省(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湖北、河南、湖南、江西、重庆省(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5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20分钱、湖南省2.70分钱、河南省3.45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2.24分钱、重庆市3.20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七。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江西省推进城乡工业用电同价,实现全省各类用电同价;湖北省将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电价与非普工业电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河南省将一般工商业电价与非居民照明电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四川省实行商业与非居民照明用电同价;重庆市实行商业与非居民照明用电同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6号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广东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下调;海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32分钱;云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7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电厂脱硫成本,将贵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7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大寨、西洱河、绿水河、六郎洞等原厂网分离电厂平水期和枯水期上网电价的上浮幅度由10%提高至20%,丰水期电价保持不变。云南省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中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海南省大广坝水电站、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2分钱。广西长洲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广东省南告、潭岭、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南水、长湖、长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贵州省洪家渡、鱼塘、普定、引子渡、光照、清溪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红枫、索风营、大花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由于水电项目开发的政策环境变化较大,新建水电暂停执行我委核定的水电标杆电价。贵州构皮滩水电站和思林水电站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77元;云南小湾水电站暂按每千瓦时0.300元结算;广西龙滩水电站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07元执行。

  (五)同意广东南海发电一厂、汕头万丰电厂、坪石发电厂3号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5分钱、1.5分钱、2分钱。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1.90分钱、广西自治区2.40分钱、云南省2.28分钱、贵州省2.61分钱、海南省3.45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六、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广东省缩小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差,扩大峰谷电价比价,拉大电压等级差价;广西自治区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贵州省缩小商业与非普工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差。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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