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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修改人大可撤副省长办法 征地补偿三年一调

来源:大河网
2009年11月24日08:52

  ■商报记者 郭富收 实习生 尹楠

  对于老百姓反映的社会热点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委会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时可以责成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作了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审议修改情况报告。

  关键词:撤职案

  删除提出撤职案的前提条件

  【原《办法》】

  对提出撤职案的条件设定了四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行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修改稿解读】

  根据审议修改稿,法制委员会删除了提出撤职案的前提条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制委员会提出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提出撤职案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所任命干部的监督。另一种意见是,上位法并没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应在条例成熟时再作规定。主任会议研究时,同意第二种意见。法制委员会删除了相关内容。

  此外《办法》新增加了条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这也就意味着,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五分之一的人如果书面联名,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就可以提出撤职副省长、副市长的撤职案。

  关键词:专项报告

  热点问题也可听取专项报告

  【原《办法》】

  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听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评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职责分工,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提出。

  【修改稿解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突出了重点,但不够全面。常委会可以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社会上的一些重大问题等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于是,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专项报告。

  关键词:特定调查

  可责成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

  【原《办法》】

  常委会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议撤职案时,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修改稿解读】

  根据修改情况报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特定问题调查的前提,应做出明确界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原案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做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特定问题的调查的相关程序应做出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调查委员会成立办法。

  而且,成立的这个特定调查委员会,可以责成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向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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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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