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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粮集团原董事长刘宪鲁一审判无期 未上诉服判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1日12:01
  因受贿等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吉粮集团原董事长刘宪鲁未上诉服判

  新华网长春12月1日电(记者周立权)日前,记者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吉粮集团原董事长刘宪鲁,在上诉期内未上诉,这表明他已服判。

  刘宪鲁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08年5月被刑事拘留。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吴静介绍,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大连一贸易公司实际所有人东方(另案处理)为得到时任吉林省粮食厅副厅长的刘宪鲁在其生意上的帮助,由东方出资人民币155万元,为刘宪鲁的女儿及女婿办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1999年,东方向刘宪鲁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房地产,刘宪鲁表示同意,后经刘宪鲁运作,最终将500万元转借给东方用于个人经营,至今未还。

  法院还查明了刘宪鲁受贿40余项犯罪事实。其个人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91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187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87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宪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静介绍,一审宣判后,刘宪鲁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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