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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2月10日10:14
  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9年12月1日到2010年2月28日,在全国文物系统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

  这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二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是否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管理;火灾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否完整、规范。三是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是否按相关要求安装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是否按相关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水源、消火栓等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是否设立必要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情况;职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消防安全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是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抽查情况;对火灾隐患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娱乐场所;古建筑之间或毗连古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情况;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六是用火用电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内旅游、宗教活动等用火、用电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电行为;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燃香活动。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敷设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检测。

  这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各文物单位自查自改、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重点抽查的形式组织实施。

  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国各地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重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防范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通知要求,各地要成立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周密、具体的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务求实效。通过本次检查要切实摸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的底数,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切实提高文物单位的火灾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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