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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试点房源5年后转让可获转让价七成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1日14:51
  记者昨天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获悉,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试点供应房源的销售基准价格经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审核已基本确定。闵行区试点供应房源“翔泰苑”均为多层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5200元;徐汇区试点供应房源泗泾“新凯家园”多层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4800元,高层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5100元;徐汇区试点供应房源浦江“博雅苑”均为高层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将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在销售基准价格基础上下浮动10%确定。

  采用特别定价机制综合平衡后确定

  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是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指导价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试点供应房源销售基准价格的定价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严格遵循《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试点供应房源的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充分考虑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兼顾相邻区域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因素,并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近一个时期内市场成交平均价格,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因采用特别的定价机制,试点供应房源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形成明显价差。

  购房者5年后转让可获转让价七成

  由于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进行了大量投入,主要构成为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减免建设、销售中的税费等,因此,《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有限产权性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后,购房家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政府财政部门。政府获得这部分转让收益后,将投入后续的住房保障工作。

  据悉,根据试点供应房源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为了帮助购房家庭今后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住房保障时有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能力等因素,经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后决定,本次试点供应的三处房源,均将购房家庭今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设定为70%,其余30%上缴政府。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上述分配比例将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中予以约定。 (来源:文汇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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