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东莞卖过期橄榄油惹官司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15日08:32
消费者凌先生在沃尔玛买到8瓶橄榄油,次日发现商品过期。数次与商家交涉无果后,凌先生将沃尔玛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并赔因“受到侮辱”的3000元精神抚慰金。
昨日(14日,下同),沃尔玛代理人在法庭上多次语出惊人,她质疑凌先生的消费者身份,质疑凌先生的“购物资格”,3次质疑凌先生的身份、购买动机。
东莞市消委说,该案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东莞第一案,消委会支持原告通过诉讼索赔。
沃尔玛:油不是我这儿的
2009年6月5日,凌先生在东莞市东湖花园沃尔玛购买8瓶橄榄油,价值共计770.80元。第二天发现橄榄油过期。在与沃尔玛交涉赔偿时,商家称这8瓶油不是在该处购买,拒不赔偿。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进行了数次协调,但都没达成一致意向。东莞市工商局也介入调查和调解,仍没有结果。
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邓国平告诉记者,沃尔玛在处理此事时,态度傲慢,完全不尊重中国法律。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廖蔚)
无奈之下,凌先生将东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货款770.8元,并且依据《食品安全法》赔偿7708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市消委派该单位的法律顾问、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开坛出庭为凌先生支持诉讼,沃尔玛指派了公司员工张小姐出庭。
付款、发票有争议
昨日在庭上,刘开坛律师出示了凌先生购买橄榄油的购物小票、发票、银联刷卡消费单、沃尔玛东湖花园店产品购销单以及东莞市工商局此前调查笔录等证据,以此证明凌先生在沃尔玛购买了8瓶橄榄油,该店也在那天一次性出售了8瓶橄榄油。
沃尔玛的代表张小姐说,该店确实在6月5日一次性出售了8瓶橄榄油,但凌先生出示的购物小票不能证明是凌先生本人在沃尔玛购买了商品,且发票的抬头是“东湖花园工程部”,刷卡消费单的签名也不是凌先生,所以,沃尔玛不认为与凌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对此,凌先生说,他购买橄榄油时,是与一个在东湖花园工程部的朋友在一起。因为他身上只带了750元现金,便请该朋友帮他用银行卡付了20.8元,发票也开具为朋友的工作单位。
刘开坛说,“东湖花园工程部”不是一个法人机构。凌先生将发票抬头写为朋友的工作单位也属正常,不能因此否认凌先生在沃尔玛买橄榄油的行为。
沃尔玛惹恼了消委会
张小姐质疑了凌先生买橄榄油开发票一事。她说:“按照普通人消费习惯,一般是购买家电等大宗电器等产品,才会要求开发票。”
庭后,东莞市消委秘书长邓国平愤怒地说:“发票本来就是商家应该主动提供的,竟然还质疑消费者开发票。”
张小姐对凌先生“是不是一名消费者”也提出质疑。
张小姐还在庭上说,橄榄油是西欧国家生活习惯用品。中国普通消费者,谁会一次性买上8瓶呢?
刘开坛律师分析说,张小姐这种质疑,是暗示凌先生一次买得太多,是想要“搞事”。
邓国平对沃尔玛的态度感到愤怒。他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委会曾介入调解,但沃尔玛非常傲慢。后来虽然同意赔偿,但不愿10倍赔偿。这是对中国法律的漠视,出现了过期产品一再推诿,也是对法律的无视。
庭后,凌先生对沃尔玛代理人的说词“深感惊讶”,认为那些质疑不是一家国际化商场应有的态度。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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