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选民登记内容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22日19:42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修订草案明确,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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