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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22日19:16
  中广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记者肖志涛侯艳)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35分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今天(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公布实施,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向会议作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李学举:一是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二是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三是完善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修订草案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

  李学举: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李学举: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办理村公益事业的经费保障等作了完善。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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