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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在“劫持”气候谈判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3日20:26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批驳“中国劫持气候大会说”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纪时平)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大臣埃德·米利班德近日在《卫报》发表文章,指责中方“劫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谈判进程。这个“论点”虽颇吸引眼球,却是站不住脚的,更经不起反问。

  米利班德在文章中说:“只有所有国家的承诺或行动是受到法律约束的,我们才能构造出保护这个星球的一份持久协议。但是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目前拒绝支持这么做。”

  米利班德的“建议”为何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它反映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心态,即背离《京都议定书》。“建议”的核心在两点,即“法律约束”和“所有国家”。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工具是《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了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目标。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如果把“所有国家”都拉入“法律约束”中,一看而知是暗示在《议定书》之外另起炉灶。

  事实上,在此次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双轨谈判还是双轨合并一轨,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斗争的焦点。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一轨制”,就是抛弃《京都议定书》,如果《京都议定书》取消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不会有什么实质内容。米利班德的“劫持”说,仍不过是“一轨制”的新说法,也是为发达国家推卸责任,这当然无法取信于国际社会的多数成员。

  米利班德称,“对于谈判的结构和本质存在着更宽泛的问题。我们不能再允许在实质性问题上的谈判以这种方式被劫持”。此后,英国首相布朗要求对达成法律协议的进程作紧急“改革”,称“我们再也不能让走向更为绿色未来的全球协议被少数国家绑在赎金上”。

  至此,人们不禁反问:怎样的“改革”才能满足英国等国的要求?是在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支持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之外的谈判方式才能推进谈判吗?如果说谈判像英国等国所暗示的,只有抛弃《京都议定书》才能成功,那么这是不是背离国际社会普遍意愿的真正“劫持”呢?事实是很清楚的。

  米利班德对发展中国家的指责也是没有道理的。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提出了减缓行动目标。中国反复强调,中国的目标是经过反复论证的,科学的,不容谈判的,也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不与其他任何国家的减排行动挂钩。

  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也要作出“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承诺或行动问题,“巴厘行动计划”有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只有得到国际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减缓行动,才接受“三可”审评,自觉采取的减排行动完全不必接受“三可”标准。中国坚持这一点,并不是害怕监督,或是怕负责任,而是为了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巴厘行动计划”的规定是长期谈判的结果,是各方已有的共识,米利班德们怎么这么快就“忘”了呢?

  气候变化谈判事关人类未来。各国实现各自目标,最重要的是采取切实行动。如果一味推卸历史现实责任,动辄指责发展中国家,就只会与人类的整体利益渐行渐远。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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