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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完善中国特色“草根”民主的法治建设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4日16:34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易善策李洪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教授24日在审议中指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并列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体系的“神经末梢”,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的“草根”民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亿万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本次法律修订要处理好村民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等五个方面的关系。

  辜胜阻认为,本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要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要处理好村民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的关系,在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其政治上的民主权利;二要处理好民主选举与民主治理的关系,在关注选举与罢免的同时,要更加强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治理机制建设;三要处理好“自治”与“他律”的关系,合理定位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支部与村委会的职能分工;四要处理好权力有效运行与对权力制约的关系,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对分离和相互制衡;五要处理好村民自治内生性与开放性的关系,正视当前农村治理面临“精英”人才大量流失而“无人去治”的问题,为大学生作村官做好制度上的安排,努力构建一个良好有序的民主自治机制,使我国的村民自治迈上一个新台阶。

  辜胜阻指出,我国近30年的发展是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相结合不断推进的过程,无论是政治改革还是经济改革都发端于农村,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民民主权利给予了保障,对推进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已经实施十多年了。根据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村民自治中存在的新问题,修法十分必要。这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关键要处理好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者的关系,避免“重选举、轻治理”的误区。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是民主自治的重要内涵,在村务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普遍存在着“重选举、轻治理”的现象。这次法律修订在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的同时,更加关注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问题。

  辜胜阻主张,修法还要协调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防止“他律”越位与“自治”缺位的局面。这次法律修订草案中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种原则上的定位有利于协调好村委会与上级组织的关系,处理好“自治”与“他律”的分工协作。

  辜胜阻强调,权力的有效行使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和及时的监督。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只有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对分离和相互制衡,才能真正有效保障民主权利,进而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民主自治机制。当前,在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村委会甚至是少数村干部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做出侵害其他村民或者村集体利益的行为,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村委会和村干部的行为难以得到规范。这次法律修订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是一个很大的改进。

  此外,这次法律修订还在吸纳基层治理人才等方面实现了突破。针对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大量高素质农民外流、农村治理面临“精英”人才流失的问题,法律修订草案中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当作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辜胜阻认为,这一规定为大学生村官做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体现的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开放性。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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