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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村民委员会选举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4日20:29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 题:不能让贿选破坏农村基层民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村民委员会选举

  记者赵超、卫敏丽

  “当前,一些地方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行为,一些有势力的宗族、家族也对选举产生了不良影响,对这些行为应该有明确的界定。”

  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隋明太的观点得到各位委员的普遍认同。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与农村相关的制度改革的深化,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年来,各地发生在村民委员会的腐败案件呈多发态势。前不久,广东省佛山市一村委会主任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2370万元被提起公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成涛说:“如今,农村的贿选已经从经济发达地区蔓延到了落后地区,有的地方一张选票卖几百元。通过这种方式选上的村委会委员就是为了今后在工作中把贿选的成本捞回来。”

  的确,“位小权大”使得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越来越激烈,村民甚至已经对选举中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习以为常。但是,贿选是其中最难界定和取证的。

  列席此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吴金亮说:“在农村,人情关系复杂,一些候选人跟村里很多人沾亲带故,不能吃一顿饭、送一点礼就说这是贿选”。因此,一些委员建议,在该法的修订草案中,应该确定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的标准,比如达到多少金额、涉及多大选民比例才能认定为贿选。

  常委会委员隋明太还指出,修订草案中规定村民对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有权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举报,对不正当手段的处理权限不明晰,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

  修订草案中明确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一些委员认为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的发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该对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和职权作出规定。村务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为防止村务监督机构在实践中被弱化,还应赋予村务监督机构财务调查、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提议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的职权。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则建议,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中应当包含非本村人员,以保障监督的公正性。

  一些委员还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杜绝贿选现象。常委会委员金硕仁认为,现行村民委员会选举要先产生候选人,这样使得竞选对手明朗化,容易出现贿选。“目前,全国有的省份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规定,不进行候选人选举,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位,从整体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金硕仁说。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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