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万象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员工登山猝死家属索77万 一审判赔13万单位不服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9日11:44
  曾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登山活动,在登山途中猝死。曾先生的妻子、女儿将景区经营单位、保险公司、曾先生生前所在单位告上法庭索赔7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曾先生所在单位对曾先生的死亡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曾先生妻、女12.8万余元,景区经营单位、保险公司均无需赔偿。不服该判决,曾先生所在单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员工登山途中猝死

  去年11月22日,刘女士的丈夫曾先生在其工作单位统一安排下,集体购票去横岗园山风景区爬山。刘女士和其11岁的女儿诉称,景区的经营单位为游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意外保险。当日8时30分许,曾先生在距出发点400米左右的登山过程中,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刘女士和其女儿将景区经营单位、保险公司及曾先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认为三方对曾先生的人身安全有法定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其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7万余元。

  而被“推”上被告席的三方各有说辞,一审庭上他们认为自己均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景区经营单位称,曾先生属于猝死,他们单位没有任何过错及加害行为。保险公司方则称,他们承保的是景区经营单位的经营业务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曾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曾先生的工作单位表示,他们经常组织员工活动,登山活动中特别安排医务人员随队,曾先生发病后公司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去世后也积极主动协助家属处理后事,多项费用均由该公司支付,并给予其家属适当的人道补助,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

  曾先生工作单位还称,曾先生作为公司的临聘员工,自愿报名参加此次活动,且自始至终未向公司反映过其本人身体有不适的情况。况且景区的门票费用含人身意外商业保险。曾先生属于自身疾病死亡,死后享受到了用人单位的相关待遇,该公司对其死亡不存在任何过失或者过错行为。

  一审家属获赔12.8万余元

  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曾先生虽在景区登山时死亡,但其死亡原因是猝死,不是其在接受景区服务,或者景点防护措施不当等经营行为造成的,因此景区的经营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景区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根本不存在,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称有证据表明,曾先生所在公司在组织活动时没有详尽了解每位参与者的身体状况,活动开始前仅交代了一般注意事项,没有针对突发性事件及应对措施进行特别提示说明,活动中没有配备随队医生,只是配备了一名护士,导致曾先生突发疾病时无法及时得到医生的专业救治。法院认为该公司在组织登山活动中未能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曾先生的死亡负有过错。考虑到曾先生的猝死具有偶然性,法院判其应对曾先生的死亡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曾先生妻女共12.8万余元。

  之后,曾先生所在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猝死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其原因是由于自身病症原因引起,与第三方无关。对于在团体活动中发生的猝死赔偿问题,比照我国以往发生的猝死案例及国际上一般惯例,组织方对猝死者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该公司方还认为,在曾先生发病时,公司已及时呼叫救护车,尽到了责任。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否因为迟延救助所致,因此他们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曾先生的妻女昨日未能到庭,法官表示无法进行调解。此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孙颖)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