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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涉黑案宣判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30日10:29


     辽源,2009年12月30日 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因受贿、涉黑等罪终审被判死缓  12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等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1月,王禹帆等人涉黑案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禹帆犯有受贿罪,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建辉、许淼等2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宣判后,王禹帆等23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这是王禹帆(前左一)等29名被告人在终审宣判现场。 新华社记者 周立权 摄

  人民网长春12月30日电(记者孔祥武)今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对原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等人涉黑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2年以来,王禹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刘建辉、许淼相互勾结,在王新宾、姜作兵、杜明伟、刘中英、邹建国、程德才、于昌海、于桂兰、马晨光、范潇、李建军等人的积极参加下,形成了以王禹帆、刘建辉、许淼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团伙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依托并滥用职权,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肆意侵吞国有财产,组织和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贩卖毒品、赌博、组织妇女卖淫、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企业印章、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009年11月,王禹帆等人涉黑案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禹帆犯有受贿罪、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建辉、许淼等2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宣判后,王禹帆等23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该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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