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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办非学历高教机构学校禁设分支机构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30日13:47
  (记者张彦刚)记者12月29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除省教育厅外,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

  据悉,暂行规定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是指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所划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经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以实施自学考试助学为主要办学内容的民办学校。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一律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暂行规定明确:允许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多方筹集资金,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拟新办这类学校的应建立自有校园校舍,属租赁的租期必须在15年以上。办学地址是民办学校章程的必须记载事项,任何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必须建立完善全日制学生管理队伍,按照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的名称以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私自篡改,在印制宣传资料、招生广告、简章,制作牌匾、校徽,刊发(播)媒体广告时必须使用全称。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招生类型和层次、招生数量等事项开展招生活动。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与招生工作,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发布未经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省教育厅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取消其当年的招生资格。凡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擅自改变学校名称被省教育厅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发布未经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被省教育厅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聘用临时人员参与招生、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取消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在终止办学前,不得利用现有办学资源再向其他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否则将直接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凡在省教育厅批准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后,利用同一办学资源又到其他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了民办学校的要在一年内使两所学校彻底分离,届时不能完成者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来源:《三秦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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