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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案”重审改判11年 原调查人员受处

2010年01月01日01:37
法院“临时性即意犯罪”判决强奸引争议

  来源:青年时报

   “临时性强奸案”重审改判11年

  认定轮奸 原案相关公检法人员都受处分

  见习记者 吴海婕 陆海峰

  案件实录

  今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起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晚饭结束时已醉得不省人事。

  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着众人到一宾馆内开了房间。到房间后,邱某和蔡某趁两个女孩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分别对两女孩实施奸淫。

  陈某酒醒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当晚,沈某的父亲得知其女儿可能被强奸,马上报了警。

  第二天,善琏派出所找到邱某和蔡某,两人交代了犯罪经过。

  据了解,邱某与蔡某是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驻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而两个女孩,陈某只有19岁,2008年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沈某从私立高中辍学。

  此事诉讼到南浔法院后,10月29日,法院判决,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词出现立刻引爆网络,遭网友质疑:以前听说过临时工、临时计划,没听说过强奸犯罪还有临时、固定和长期之分的。更有网友指出,南浔法院此举,有在为两名罪犯“开脱”之嫌。

  湖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南浔区法院原判决,重新审判此案。

  昨天上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邱某和蔡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两协警邱某和蔡某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分别判处11年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从3年到11年,为什么?

  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州市中级法院,宣传处办公室沈副主任告诉记者:“判11年,是根据‘两人先后分别对两女孩实施奸淫’,认定为轮奸,强奸罪中属于轮奸的,至少应判10年。”

  在案件进行重审的同时,由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调查组也对原办案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后认定,未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依照相关规定,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均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网友:改判的结果是意料中事

  昨天,重审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次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网友 北国雪莲:这次总算给两个受害姑娘了一个交代,法律也算是公正了一回! 搞公安协警和真正的公安没什么区别,都是搞治安的嘛,自己搞治安再犯治安罪的应该重判才对!

  杭州网友FILI:我认为,在网友的一片质疑声中,11月6日,湖州市中院调卷审查提出“"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后,今天改判的结果应该是意料中事。

  天津市网友 A-LING :网络的力量真大呀,能让两个垃圾各多加八年牢,此力量比法律的力量还要大哟,要法律干嘛,以后干脆全国网友说了算!

  毕节地区网友 难忘东山:临时性强奸,临时性判错,再临时性改判嘛。

  律师:公众媒体作用不容忽视

  “从‘"从'临时性即意犯罪’到‘'到'轮奸'’,从3年到11年,‘'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件经历了两个月时间,总算有了一个结果。”"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对此发表了自己看法:

   根据《刑法》强奸罪的刑罚起点即为三年有期徒刑,有二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可见,南巡法院对该案审理中对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没有客观认定轮奸情节,导致判决量刑偏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因此,本次改判是湖州中院依法进行审判监督的职权行为。

   公众媒体正在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我相信该案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也很难说没有媒体的影响。

  法官:我们心中尚有疑惑

  昨天,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至此,备受各方关注的湖州南浔协警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案虽已审结,但我们心中的疑惑并未因案件的审结而解开。”"杭州市某法院的一名法官发表了自己的两点疑惑:

  疑惑之一是,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湖州市两级法院先后两次的判决却是大相径庭,前后差距之大令人惊愕。经湖州中院的判决认定,两被告人属轮奸且属有预谋,而此前的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却没有认定两被告人为轮奸,为此还别出心裁的发明了“"临时性即意犯罪"”这一在专业人士看来十分业余的词来。

   对此,我们就不明白了,对于同样的一个案子,两级法院的刑事法官的差距咋就那么大呢?

   疑惑之二是,既然湖州中院纠正了此前湖州南浔法院的错误并作出了改判,那就应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给国人一个交代。根据湖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虽然原案的相关办案人员受到处分,但也可以看到“"未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么一句话,事实上,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本案存在徇私枉法的可能,原因有二,一是两被告人的协警身份,这完全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有意“"护短"”。二是本不复杂的案情,前后两级法院自相矛盾的判决令人不解。

   对此,我们希望相关部门本着对事实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认真处理相关办案人员在本案中所犯的错误,对于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予以立案侦查,真正能够严肃处理,以体现出司法的严肃性,挽回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不信任的不良影响。也只有这样,像“"临时性即意强奸”"案、“"躲猫猫"”案这样荒唐的案件才能够真正杜绝。

  重新审判之外的永久期待

  特约评论员 张贵峰

  2009年的最后一天,曾创造了该年度著名网络雷词之一"临时性强奸"的"南浔强奸案",终于得到矫正,迎来一个更孚民意、同时也是更合乎法理、更能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重审判决。这当然让人不无宽慰--既是被害女青年及其家人的宽慰、广大关注此案网民和舆论的宽慰,亦是法律本身及其所捍卫的司法法治秩序的宽慰。

  宽慰之余,我们恐怕也要看到,即便上述重审判决在法律法理上已毫无问题、十分可靠,它实际上仍不是我们对于这起一度引发强烈舆论反响的"临时性强奸案"的全部"永久期待"。

  回头审视梳理这一"临时性强奸案"两次几乎截然不同的判决及其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就法律和司法本身而言,该案其实原本并不是复杂疑难案件。其一,两被告从相约被害人喝酒、到宾馆开房,明显具有"预谋"情节,"临时"一说根本无从谈起;其二,更清楚明白的是,《刑法》明确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两被告先后强奸被告又是确凿无疑的事实,这种事实背景下,初审法院当初做出的大大低于法定起刑点的"三年有期徒刑"从轻判决,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于情于理于法均明显不合的初审判决,还是堂而皇之地出台了呢?显然,这里真正的难点结症并不在法律法理,而在这之外深堪忧虑的司法环境、法治秩序--仅仅因为两被告特殊的"协警"身份,该案从侦查、起诉到审理的各个环节,在公、检、法各个司法部门身上,便轻易集体性地出现"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并最终导致漏洞百出的枉法裁判的出笼……人们要问,这究竟是个别还是普遍现象,是偶然差错,还是必然结果?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作为个案的"临时性强奸案",确实很快得到了矫正,但更多其他舆论没有也不可能一一关注的案件呢,是否也有这样的幸运--它们将依靠什么去拥有这样的幸运?

  所以,对于这起"临时性强奸案",人们真正的"永久期待",其实是在个案的判决之外的,那就是。期待一个真正具有能内在地预防和矫正"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现象功能的,制度化保障和捍卫公平正义实现的司法环境、法治秩序。因为若非如此,司法环境、法治秩序本身无法"永久",那么,个案的公正就永远只可能是"临时"、不稳固、不可预测的。这正如思想家哈耶克所说的,"法治的意思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

     延伸阅读: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后续 湖州中院已调卷审查

    湖州市法院复查临时性强奸案 网友纷纷表达不满

    临时性强奸案被令重审 庭审过程是否违纪将调查

    评论:

  强奸案“从轻”艺术

  法律的公平正面临被经济支付能力损伤的危险(穷人犯罪就不容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面临法官“考虑”或“不考虑”某些因素而出现橡皮筋效应的处境。多来些类似例证,法律就可能成为穷人的专用惩罚工具了,而不必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犯罪从轻处罚,向来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现在看,还有“考虑从轻”,从轻不从轻,法官“考虑”一下就可以的…[详细

    延伸专题:

    有网帖爆料:安徽池州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强奸罪。针对此事,法院回应称因为公安局没有调查清楚,只能这样表述;该案审判长则不愿多谈,表示此案已上诉,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在庭审时可以提出…[详细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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