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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火车票被“实名”:查验身份证是否滥了些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0年01月11日08:05

  被“实名”:查验身份证是否滥了些

  邹云翔

  广铁集团近日公布了实名制火车票从购买到进站的诸多细节。持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乘车日期和同一乘车站,只允许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旅客可以持他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购车票(1月10日《广州日报》)。

  偶尔出去走走,我不是担心身上的钱掉了,而是担心身份证飞了,没有身份证:我是谁?我从何来?将复何往?将是一个天大的“谜”,我一个大活人证明不了什么,我无法住宿,无法上网吧向亲戚朋友发一个求援的电邮,无法坐任何交通工具(车站几乎都是要查验身份证)。所以出门在外,我总是小心地不时摸着那张小卡片,仿佛那就是我全部的安全与依靠所在。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这是《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本质上是限定于公法上的公民权利而使用身份证以证明。而在民法上行使一个市民权利时,身份证本不应成为必选项,所以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义务时,严格地限定在公法上义务方面,即身份证只有公法上的重大事由才会被要求使用,但是现在却被异化为无论何时何地均要使用身份证,否则你将寸步难行。

  我们为何要时不时地被查验身份?关于身份证的用途,身份证法已有明确规定,我们且不谈立法上有无限扩大使用身份证的嫌疑,甚至一些小区也要求出示身份证,现在火车票又要出示身份证了,我真的恐惧有一天菜场卖菜的大妈也会要求我出示身份证,开出租的大叔也要求我出示身份证。

  公法应该对私法领域有所敬畏,应该让公众以最小的不便而拥有最大的自由,比如维护特定场所的秩序,要求安检也就算了,但是上车站就要查身份证,身份证掉了就打不成票,上不了车,这就过了,这实质上限制了公民私法上的自由。要命的是,公民身份证掉了,多半还是与公权机构有关:未能最大限度维护车站的秩序,很多人的身份证就是在车站被扒的。

  我们使用身份证时,往往与自己重大权利的享受与重大义务的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不是什么鸡毛蒜皮的事都要举着这张卡片喊一嗓子:我是公民,然后才能吃喝拉撒睡穿行。公民私域的事,即使依据身份证法的规定,也仅仅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但事实上现在很多地方这样的权利被当成义务了,使我们有时感觉到活生生的我并不是真实的,只有那卡片才是真实的,这让人哭笑不得。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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