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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8年维权案告结 我方获外企赔偿5000余万元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14日12:47
  人民网武汉1月14日电(记者顾兆农)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定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美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责令两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至此,这场耗时8年、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武汉晶源公司环保专利涉外维权大案终审告结。

  该案由武汉晶源公司2001年9月向福建省高法起诉,2008年5月福建高法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武汉晶源因一审没有落实两被告侵权的共同责任,上诉至国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五位法官、扩大庭的方式公开审理,当庭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约200人旁听。

  案件原告武汉晶源公司(晶源环工,CEPT),是我国首家研发成功海水法脱硫的专业企业,其创造的“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简称“海水法”),1999年9月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九五”其间,开始应用于我国两例大、中型火电脱硫示范工程。经长期运行检验,该发明技术不仅可减排99%的二氧化硫,成本极低,且比国外的脱硫工艺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该案被告之一美资华阳电业公司,在福建漳州后石独资建设大型火电厂,因错购该案另一被告日本富士化水的镁法脱硫工艺设备(福建无镁矿)陷入困境;在寻求武汉晶源公司帮助并采用先进的海水法脱硫技术后,该建设项目不仅解决了脱硫环保问题顺利脱困,而且提高了发电经济效益。然而,华阳公司在2000年初建成项目后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在将近2年与侵权方协商无果后,武汉晶源公司于2001年9月提起诉讼。该案审理交织了一系列严格的司法及行政程序,仅被告针对武汉晶源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就有5次。但是,被告始终无法证明涉案的是外国现有技术,反而进一步表明:世界上先进成熟的海水法脱硫技术,是不折不扣的中国创造!

  有关专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使坚持中国创造的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和生存发展权,以及国际竞争的公平参与权,得到了一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公正维护。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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