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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政府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 广州已先行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2月03日15:00

  《住房保障法》已形成内部讨论稿,法案有新亮点——

  经适房产权由政府与住户共享

  广州市2007年就有相关规定出台,已在全国先行先试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钟振宇报道:《住房保障法》起草工作已启动(见本报1月30日a3版),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法案中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据悉,广州市2007年12月28日起出台实施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就有了更详尽的规定。

  《住房保障法》保障到地段

  《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申卫星教授日前透露,这部法律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组织专家,讨论起草形成一个该法的理论版本,同时,深圳住房保障中心起草一个该法的实践版本。目前,这两个版本均已起草完成并融合,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内部讨论稿。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采用的基本手段为廉租及公共产权。保基本是指要保障我国居民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比如,流浪街头的人群就属于社会救助范畴,而不属于这部法律的保障范畴。

  此外,这部法律惠及的基本人群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包括面积、户型设计、配套设施、安全标准、质量标准、地段等。

  法案中特别提到,除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外,对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房屋质量、配套设施也要一并保障。申卫星解释,对地段的保障主要是考虑要防止形成贫民窟,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此外,还明确房屋的建筑安全质量标准,防止开发商由于认为经济适用房利润低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此外,关于交通、超市、医院等配套标准也应该更详细,达到基本需求。

  新亮点:与政府共有产权

  过去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作为投资。5年后,把以极便宜价钱买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获利不菲,这激发了很多人为牟利而造假。

  申卫星透露,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记者分析

  广州“经适房有限产权”做得超前

  据羊城晚报记者观察,正在起草《住房保障法》有关“共有产权”的问题,与目前广州正在实施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极其相似之处。尤其是在“产权及售后管理”一章中,就明确“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在其房地产权证上注销原注记。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对于“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回购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从这些条例不难看出,在经济适用房产权上,其实政府已经是与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的,只是没有明确提出“共有产权”的概念。“因为一直以来国家政策都只是表述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有关人士分析,广州其实做得比较超前。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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