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产权经适房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报讯 (者赵素冰)昨日,市房管局公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市的经济适用房在售前和售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并明确了经适房的产权划分、转让条件等内容。
在《通知》中,对全市经适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2007年1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出台后,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家庭拥有有限产权。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在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含法院判决、离婚、继承等),则必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期限满5年后,购房家庭方可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受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规定限制。”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政策业务处副处长徐孝海表示。
《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须审验房屋产权证明,对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备案。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规代理,相关部门将注销该中介的机构备案,取消其机构的网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对经适房购买者的资格进行反复审查。如果发现有违规购买经适房的情况,将要求购房者退回所购房产,相关部门可提请购房者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购买或违规出租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将抄送其违规情况至相关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