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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过期作废成投诉热点 余额应归属消费者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06日16:55
  中广网北京2月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6时47分报道,临近春节,商家们争先恐后地借机销售优惠卡、购物卡、会员卡等五花八门的消费卡。但是,记者近期从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近年来,和消费卡相关的投诉成了消协受理的热点。可以说,如今除电话充值卡外,像商场购物卡、食堂就餐卡、美容卡之类的消费卡,在方便顾客的同时,也为商家带来了不菲的利润。
中石化加油卡(资料图片)

  有不少商家设置了卡的时间期限,顾客过期不消费,商家就变相将卡上余额收归己有。今天晚高峰的观点面对面,中国之声关注商家自行设定的卡上余额过期作废条款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效期过后,卡上的余额到底应该归谁?

  今日嘉宾邱宝昌(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对话记者中央台记者刘天思

  刘天思:邱律师你好,现在许多消费者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就是各种购物、餐饮、美容等消费卡只要是有效期一过,到发行消费卡的商家询问,得到的回答几乎是千篇一律:“过期自动作废。那么,您认为预付消费卡“过期作废”,这里面的余额该归谁呢?

  邱宝昌:我认为余额是归消费者。这些提供美容或是其他的会员卡的,超过服务时间点后,他不给你提供服务了,但是里面如果没有消费完的余额,我认为还是应该归属于消费者。至于作为办卡人的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没有去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最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你可能办了2000块钱的卡一年内完成,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消费完;或是消费了500块钱,还有1500块钱没有消费,那么超过一年如果再去拿卡去消费的话,他可以给你拒绝服务,因为你的有效期到了。但是这里面存留的1500块钱它是归属于消费者的。不能因为他不能完全适当履行协议,他交的这些服务费用都全部归商家。

  从公平的原则,从等价有偿的原则,都是不合理的。从合同法的规定来讲,履行协议、履行合同如果违约的话,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违约责任扣除多少,是卡的整个金额或者是余额的百分之多少作为违约金,其他的退还,这是比较公平和合理的。

  而现在很多的经营者,利用这种办卡,把到期的余额全部没收了,都归他了。这是既没有法律的依据,同时他们合同的约定认为提供服务的有效时间是一年,而不是说到了一年以后,就可以无偿地占有别人的财产,这是从《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都是于法无据,和法律的规定不相容的。

  刘天思:遇到商家类似的这种消费卡过期自动作废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权呢?

  邱宝昌:我认为首先是和经营者协商解决,说明理由。就像刚才我说的,我虽然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全适当地履行协议,但是,我愿意承担违约的责任,而不是把余额全部地都归你所有,可以协商解决。

  大家如果能够遵守这种约定,双方公平地来处理这个纠纷,我认为是最佳的方式。如果双方约定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话,那么作为消费者的话可以向消费者组织去投诉,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比如向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的这种行政管理部门去申诉举报,也可以通过起诉来解决。起诉以后你的诉讼请求,根据你的情况从公平的原则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法院来裁决。我认为这样更好一些,也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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