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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红头文件”过期要作废 “暂行”最长2年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14日16:08
  人民网沈阳10月14日电(记者何勇)在辽宁,今后“红头文件”,不能长生不老,有效期满,自动失效。从10月15日起,规范性文件必须规定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暂行”、“试行”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红头文件”自动失效。哪些文件、规章被废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规定》,今后政府的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规章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辽宁规定,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如果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不适应发展需要,都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同时,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辽宁还规定,对红头文件的实施情况,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

  今后,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将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登载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情况等信息,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

  辽宁省法制办主任孙桂真认为,此举将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

  据悉,该《规定》所指规章,是指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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