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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质监局:委托检验合格不代表产品全部合格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9日22:34
  人民网西安2月9日电 (记者杨彦)2月3日,陕西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毒奶粉”案件的侦办情况,宣布已将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然而,时隔不到一周,昨日,购买了问题奶粉做奶糖配料的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媒体出示了奶粉销售时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称送检奶粉三聚氰胺项目检验合格。为此,媒体针对这份检验报告,质疑渭南市质监局检测的真实性。

  2月9日,陕西省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管理科科长张宏森给本网记者发来邮件,对此事回应说,该检测报告无误。确实是由渭南市相关部门出具的乐康乳业生产奶粉合格的质检报告。不过,这份报告的性质是“委托检验报告”,而非“抽查检验报告”。邮件称,委托检验是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规定的。同时根据《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2007年7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进行质量检验时,其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方负责”。因为委托检验有别于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只能对企业送检的来样产品负责,不能证明企业所有产品合格。张宏森说,按照对乳制品监管规定,一是要求乳品企业自购三聚氰胺检测设备,自行检测;二是对没有能力购进检测三聚氰胺设备的企业,要求必须将乳品样品定期送至质监机构委托检验,而委托检验报告只能对来样产品负责。这样的规定也对企业的诚信、守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刻意钻制度的空子,不择手段地获取一份质量合格报告,而不对产品的真实性负责,那只能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制裁。

  在邮件中,张宏森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食品出厂检验。“企业是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乳品企业应该自律。”张宏森解释说,“质监部门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巡查和监督检验等手段进行监督,不可能对企业每批次产品都进行监督检验。”

  据张宏森介绍,该局已责令问题奶粉企业停产整顿,并由上级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该案件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质检部门已经开始对全市乳业企业和涉乳食品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排查,截至目前尚未发现渭南市其他食品企业有涉及问题奶粉的情况。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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