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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院外生产须凭亲子鉴定领出生证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2月10日03:07
  本报讯(记者李秋萌)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卫生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凡是在医院外出生的孩子,要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此外,在最新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应使用规范汉字打印,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在此前的规定中,由于电脑尚不普及,《出生医学证明》只是由接生人员使用钢笔或碳素笔手工填写,而按照新的规定要求,凡本市签发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机打,手工填写、涂改、登记项目不齐全(非婚生除外)的《出生医学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同时,按照户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者,《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栏不能填写外文。

  据了解,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但针对个别原因在家中或者公共场所出生的婴儿,规定要求,凡是在助产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北京妇产医院负责签发。

  从今年7月1日起,办理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时,领证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助产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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