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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没参与燃放为何被起诉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2月22日15:58

  律师详解 没参与燃放为何被起诉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法条文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人们惯常的理解,央视大火案中,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应该是那些具体实施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的人员。对于违规燃放环节,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决定燃放烟花的新址办主任徐威、现场直接负责燃放烟花的工作人员和亲自实施燃放烟花行为的人员。

  但从案情看,多名央视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没有直接参与燃放,有的涉罪行为只是不作为,为什么都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起诉呢?

  对此,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认为,上述认识实际上是对刑法典136条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误解。

  首先,从该条法律规定看,并没有对其犯罪主体做特别的限定,不仅烟花燃放决定者、实施者可以构成本罪,负有监管职责或在燃放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

  其次,央视大火是多人、多因引发的特别重大事故,每个人的行为都对后果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因而这多个人都应该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多名被告人分别作为其中原因之一被起诉并不奇怪。

  再次,多人、多个原因引发的同一危险物品肇事犯罪中,每个人在犯罪中行为表现可能差异很大,有的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决策、指挥、运输、燃放等等,有的却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即消极的放弃自己的职责。比如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恪尽监管责任,最终使事故未能避免。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刑法规定的行为表现形式,都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事实上,央视新址大火的部分被告人就是因为不作为而触犯刑律被提起公诉的。

  王兆峰认为,在多个人引发的事故中,每个人基于各自的地位职责差异,所起的作用大小是不同的,所以罪名虽然相同,但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也就是最后的量刑轻重会有所不同。 本报记者邱伟 J179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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