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司法鉴定结论“打架” 女子伤情认定等待16个月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3月03日06:36
方凡玢(化名)在多家医院求诊的病历记录。本报记者来扬摄


  “如果只是被撞成骨折,我就自认倒霉了。但现在伤成这样,连在床上翻个身都要两个人帮忙,我怎能不去向他们讨个说法?”1月4日下午,刚做完颈椎手术不久的方凡玢(化名)在和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番话的时候,情绪有些激动。

  方凡玢在交谈的大部分时间里只能保持平躺的姿势。她告诉记者,在脖子受伤后,她就自己的遭遇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以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去年,公安机关内设的物证鉴定室和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分别对其伤情作出鉴定,但鉴定结论大相径庭。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在方的不断上访和投诉下,浙江省委政法委已于去年12月召集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和杭州市委政法委,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但目前已在父母的陪护下回到老家休养的方凡玢并未接到过调查组要求协助调查的通知,也不知道最终的调查结果。

  时隔近两个月,当记者再次联系上方凡玢时,她仍在等待对她伤情认定的调查结果。这距离她受伤的日子接近16个月。

    谁的鉴定更可信

  方凡玢提供给记者的三份司法鉴定,分别是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萧公(物)鉴(人)字【2009】3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浙汉博【2009】临鉴字第83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的京正【2009】司鉴字第0545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分别简称“360号鉴定”、“83号鉴定”和“0545号鉴定”)。

  三份司法鉴定均对方凡玢头后颈部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其中,“360号鉴定”写道:“根据方凡玢在多家医院诊疗的病历资料结合本室检验所见,其颈5~6椎间盘突出诊断明确,根据其病程发展及多次影像学检查,未见外加暴力作用所致的客观表现;其病历记载中的"脑震荡、颅脑外伤后反应、颈项损伤"等诊断,缺乏相应的客观依据。”而“83号鉴定”和“0545号鉴定”的鉴定意见都认为,被鉴定人方凡玢后颈部的损伤构成重伤。

  记者看到,方凡玢提供的最早一份病历是2008年11月23日(方受伤的当天——记者注)晚7点她在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的病历。其中记载,“患者3小时前被防盗门撞伤致头痛、颈部发麻、右肩放射痛、麻木,活动不利、恶心、呕吐、昏迷”;在“体检”一栏中载明,“后枕部有直径2厘米血肿,颈部轻压痛,神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良好,右肩压痛,皮肤感觉过敏,神经根牵拉试验(±),霍夫曼氏症(—)”;医生初步诊断她有“头部外伤,颈部挫伤,右肩挫伤”。

  作出上述诊断的医生告诉记者,从方的查体情况来看,可以判断其身上出现的神经症状是因为脊髓受到压迫引起的神经性损伤,较为严重。脊髓受到压迫分慢性和急性,方凡玢的伤情应该是由颈部外伤引起的急性损伤。

  后来,方凡玢到浙江萧山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等多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得到的结果都是“颈5~6椎间盘突出”,其中一些病历载明,该伤情是由外伤引起。

  “360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徐银龙法医师告诉记者,他们请了一个在全国和浙江都非常有名的放射科的专家来会诊。“专家的会诊意见很明确,颈部椎间盘突出是明确的,他认为这属于"退行性改变",非暴力形成的。如果是外伤引起的,那么会存在肿胀、炎症等反应;而"退行性改变"则是一个缓慢形成、长期的过程,可能是由于长期伏案等引起的慢慢的改变。”

  徐银龙介绍说,他于2009年4月1日接到该鉴定任务,并在当晚8点多对方凡玢进行查体。方向他反映有头痛,右侧肢体麻木等症状,他也注意到方进来的时候右脚踮着。在大约10分钟的体检中,他对方的脖子受伤情况作了检查,然后查看了一下肢体的活动。此外,他们还收下了方凡玢提供的一些在医院就诊的病历和片子。

  徐银龙告诉记者,伤有两种,一种是自伤,一种是他伤。对法医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验伤”只验他伤,即他人致伤。他表示,方凡玢颈部的伤虽严重,却不属于外伤性的损害,所以不作鉴定。此外,方的病历记载了她受的伤还包括肩部有肿块等——他们的意见是这些损伤“未达轻伤程度”。

  而“0545号鉴定”除认定被鉴定人方凡玢后颈部损伤“构成重伤”外,还在“鉴定意见”中注明:被鉴定人方凡玢颈椎损伤与其2008年11月23日颈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霍家润1月2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鉴定人方凡玢受到的该损伤不是由其自身疾病引起的,因为第一,从年龄上来讲,被鉴定人很年轻,还没到骨质增生或退化的年龄。在30多岁这个年龄,腰椎间盘突出是有可能的,但颈椎间盘突出的却很罕见。第二,被鉴定人的先天性发育没有异常,颈椎本身没有疾病。这些都从她的CT片、X光片等影像学资料就可以得到证明。从她的肢体功能和脊椎发生发展的规律来看,均符合外伤所致的脊髓损伤。

  “别人做的鉴定我不去评论。但本中心出具的京正【2009】司鉴字第0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科学、公正。”霍家润说。

  此前,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参与相关鉴定的法医助理也告诉记者,他们出具的“83号鉴定”没有问题。

    有待还原的受伤经过

  三份司法鉴定“打架”的焦点,在于对方凡玢后颈部损伤究竟是外伤,还是退行性改变。

  方凡玢告诉记者,2008年11月23日下午3时许,她在屋内听见有人敲门,于是前去开门。但她刚打开防盗门锁,把门开了一条缝,就感受到来自门外的巨大推力(门是朝内开的——记者注),她想用肩膀和身子挡门,却受到了更加用力的推门。她说,在这一短暂的推挡过程中,她被门冲撞到前额,整个人在向后倒的过程中后脑撞到了身后的墙上,并最终倒在了地上。

  接着,一女四男五个陌生人(后被证实是楼上的住户及其同伴——记者注)走进房间,与她发生了争吵。

  “由于身子是悬空的,所以人被快速撞到时的惯性力加上身体本身的重量全部突然加在了颈部,使颈部严重受伤。”方凡玢说。

  但对她与楼上住户为何会发生冲突,方凡玢和负责受理该案的萧山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却有不同表述。

  方凡玢告诉记者,她于2008年8月应聘到浙江萧山的一家箱包制造公司,公司在萧山区通惠中路17号绿都泰富广场租赁了一套单身公寓(房间号2708)作为她的住宅,但她在晚上11点多到凌晨4点多经常能听见楼上传来“砸地声、撞墙声、讨价还价声”。她怀疑楼上的住户从事卖淫活动,并数次向公寓的物业管理处反映情况,也曾拨打110报警,但“最终都无果而终”。

  而据萧山区公安分局负责信访的施国荣主任介绍,11月23日纠纷的起因是方凡玢楼上的住户指认之前方砸坏了自家的门锁,并向萧山区公安分局城厢派出所报了警。23日下午,楼上住户带了四名男子去找方索赔门锁。方开门后,双方发生争吵。楼上住户和另一名男子有推门的动作,但不存在门撞伤方的情况。后来方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但没人提及有人受伤的情况,双方只说是门锁损坏要求赔偿的纠纷问题,派出所也受理了门锁损坏的纠纷。

  经办该案的民警田宏也告诉记者,方凡玢在2008年11月23日下午到城厢派出所报警,说了门锁纠纷的事,但未提到被打伤的事。他表示,他看过相关录像,发现20日确实存在砸锁的情况,而23日的录像中有争吵和相互推门的画面,但没有殴打。

  但方凡玢多次告诉记者,她从未砸过楼上住户的房间门锁。此外,她在110民警调查时就报告了自己被门撞伤的情况。

  记者还了解到,当楼上住户推门撞到方凡玢的时候,有目击者正在方的房间里。该目击者向记者证实了看到方凡玢头部被防盗门撞击后又撞到墙上并倒地的过程。

  方凡玢在信访材料中提到,“110民警到达现场,未作处理,我立刻到城厢派出所再次报案,并多次要求值班民警就我被打伤及被威胁一事做笔录,均被其无故拒绝受理。”

  而对这一段报案经过,萧山区公安分局在给中国青年报的公函中写道:接警后,民警立即带领人员到现场处警。处警过程中方凡玢只字未提被对方推门撞伤一事。后方凡玢又就此事到城厢派出所值班室反映情况,也只字未提被对方推门撞伤一事。

  受伤后,方凡玢多次向城厢派出所和萧山区公安分局反映情况,希望能追究楼上住户及其同伴的刑事责任。当听说必须构成轻伤或重伤才能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后,她开始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对她进行验伤。

  2009年4月1日,方凡玢被通知去萧山区公安分局做伤情鉴定。但她在5月1日被田宏口头告知“她的损伤"未达轻伤程度"”。5月8日,萧山区公安分局对楼上住户等人殴打方凡玢的案子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施国荣告诉记者,上述决定作出后,方凡玢没有对不予处罚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方凡玢后来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了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做鉴定。其间,她没有停止过上访活动。2009年8月18日,她在浙江省公安厅的大接访中受到了张景华副厅长的接待,张副厅长对此事也作了批示。

  萧山区公安分局在公函中写道:经核查,省厅刑侦总队认为:方凡玢椎间盘突出属于退行性改变,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排除外伤导致椎间盘损伤的可能性,甚至排除本次纠纷过程中头颈部遭外力损伤的事实,对方凡玢“颈椎间盘突出”依法不再启动伤情鉴定程序。

  而对方凡玢反映的楼上住户的情况,公函写道:经查,楼上住户有正当职业、正常工作和作息时间,未发现信访人方凡玢所述的从事卖淫活动情况。

  施国荣告诉记者,“本案的相关案卷、包括监控录像,全部在省委政法委那边。”

  1月20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政治处负责宣传工作的郑科长告诉记者,对本案的具体核实工作是上面交给的任务,浙江省委政法委已按上级交给的任务要求作了核实,并把有关情况向上级作了反馈与汇报了。在没有得到上级明确指示的情况下,不对外接受采访。

责任编辑:王雪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