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选举“同票同权”今日上会
本报记者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揭秘新中国成立60年来选举法修改变迁
根据全国“两会”议程,今天全国人大将对选举法修正案作出说明,代表、委员将对此修正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在3月4日人大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李肇星指出,“现在,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已经具备”。这意味着,选举法修正案如获通过,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将实现。
新中国成立至今,选举法已经历一次大修和四次小修,其完善过程见证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前进步伐。昨天本报记者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他说此次修改旨在实现城乡“同票同权”。这直接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
起初的8:1
保证工人阶级占多数
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比例为,在全国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八分之一。
韩大元说,从宪法规定来看,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上城乡人口不同比例的规定,的确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我们对国家政权性质的认识,只有规定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不同阶层代表的合理比例,特别是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
四度修改
见证中国民主政治发展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1979年新选举法正式出台后,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度修改。韩大元说,选举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社会转型的具体特点有关,实践当中发现的问题急需法律上给出明晰的界定,实践探索需要法律的支撑。
韩大元说,这些修改从方方面面完善了我国的选举制度,以不同形式推动了选举制度的改革,也在另一方面见证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
同票同权
城乡有望按1:1选代表
今天,“两会”代表和委员将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和讨论。这次审议透露出一个信息:有望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城乡按“1:1”选举人大代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要逐步采取措施,在法律上确保每一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享有和实现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
韩大元指出,这一修改更好地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在其他权利的享有上与城市人口趋于平等,以充分实现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成都商报全国“两会”特派记者 郑钰飞
选举法修改历程
1953年:当时的选举法无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选举法规定仍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1986年:选举法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选举法将选举中城乡人口的比例由8:1降到了4:1。依据1995年的全国人口数,农村约每88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约每22万人选1名。
2004年: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