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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草案审议 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10年03月09日02:23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草案还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作了类似的规定。

  “这一修改直接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同时韩大元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任何组织个人确保“一线”

  基层代表数量乡镇代表总名额

  上限增加30名

  任何组织个人

  不得干预选举


  草案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草案还增加规定,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

  确保“一线”

  基层代表数量


  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这次修改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乡镇代表总名额

  上限增加30名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据此,正在审议的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同时担任人大代表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为保证代表更好地代表选民的利益行使职权,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一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出现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担任人大代表等情况。“由一个"外国人"来参与、决定国家事务,这种情况在理论上也说不通,也不能保证切实代表当地选民履行权利。”

  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增强“透明度”

  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在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提供给选民的候选人情况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深入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

  为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秘密写票处”

  有望写入选举法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规定秘密投票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对代表辞职程序

  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草案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认为,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

  增设专章完善

  “选举机构”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农民工参选问题

  暂时搁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王兆国表示,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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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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