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国:人大今年将对国务院部门开展质询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会使用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这两种监督方式此前并不常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受常委会委托,9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首次在2006年监督法生效后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新华网报道,吴邦国在报告中指出,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实践证明,人大依法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吴邦国表示,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方面,今年主要在三方面进行推进:一是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二是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三是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吴邦国说,“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根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的精神,今年我们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
质询制度起源
我国的质询制度起源于1954年宪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当时的“质问”比“质询”更为严厉,质问对象是“一府”。
“文革”期间,质问制被取消。1978年宪法将“质问”改为“质询”。1982年的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有质询权,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随后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质询对象、提案主体、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10名常委联名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及各所属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 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质询案则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区、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全国人大尚无真正“质询案”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多名北京团代表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向冶金部提出质询。时任冶金部部长唐克等人认真回答代表们的问题。这被看作是我国人大历史上第一起质询案。2000年,全国人大代表对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质询交通部。从那以后,“质询案”再也没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现过。
《南方都市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表示,从严格的意义上讲,1980年的质询案还不能算上真正的“质询案”,因为当时虽然提出质询的代表人数符合质询案的规定(即:《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1个 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但当时人代会上并没有列为议程,因此,只能被算 着是“询问”。他认为,在全国人大层面上没有出现过质询案。
2000年1月,在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应人大代表提案要求,广东省环保局就该 局对四会南江工业园电镀城问题处理不当一事公开接受质询,3轮答复均未获得通过。导致省环保局局长被调离、一名副局长被撤换,此起质询案轰动全国,质询的效力被人们认识。
随后广东的十届、十一届人代会,如此火爆和尖锐的质询会没有再现,“询问”、“约见”等更温和的监督方式则被代表频频采用。全国各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是如此。
2000年6月,深圳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杨剑昌代表领衔提出对市公安局的质询案,最后却变成了“听取解释”的询问。2004 年,广东省惠州市人大代表就市政府迟迟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停违规建筑东江明珠高尔夫球场的决议提出质询,但人大常委会力劝代表放弃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