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渤海早报
本报2月8日报道的《“桂发祥”告“景林祥”侵权》一案原被告,昨天在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双方提供许多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其中一份2002年间旧案卷,又牵出一桩范家后人起诉“桂发祥”的往事。
今年2月,因景林祥公司产品包装印有“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被桂发祥总店以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原告称创始人是刘老八,认为被告是“傍名牌”。被告辩称创始人为范桂林,“师徒合同”注明景志刚是正宗传人,认为没有单纯或突出使用对方注册组合商标,是客观叙述事实而正当使用。
昨天,原被告进行简单质证,原告表示其是百年老字号企业,主打品牌“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始创于20世纪初,现已深入人心,被告包装盒擅自使用原告驰名商标,利用不符合史实情节进行虚假宣传。原告同时置疑“师徒合同”、知情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至于《河西区志》等记载,原告认为,因地方志办公室曾有修正说明,已修正创始人是范桂林的说法。
被告认为,谁是创始人关键在于谁先立的桂发祥字号,谁先在十八街开店,谁发明什锦馅麻花制作工艺,刘老八为创始人的说法多是商业宣传,而地方志所记载范桂林和范桂才兄弟内容属于史料,被告旨在恢复、继承和发扬范桂林传统手艺,天津麻花手艺不是原告一家的。
最后,法官表示再给双方半个月取证时间,另日开庭审理本案。
昨日的证据交换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里均提及了8年前的一桩旧案。2002年间,范桂才(范桂林之兄)的儿子开设的“贵发成麻花店”(1999年开设)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桂发祥”,同样在二中院审理。
当时“贵发成”诉称,范桂才也是十八街麻花创始人,“桂发祥”利用范桂才的产品信誉和商业声誉宣传产品,在1990年后掺杂刘老八在十八街开店的虚假内容,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制假售假,故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等。
当时审理此案的二中院认为,谁是十八街麻花创始人,依据双方证据不能得出明确答案,但可以肯定范桂才曾在刘老八的麻花铺做工。“桂发祥”宣传创始人刘老八的行为,仅是一种企业文化的宣传,既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产生误导,也没有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故意,且其宣传在“贵发成麻花店”成立前已存在,谈不上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