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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校园惨案引反思 六类校园人身伤害案当重视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3月29日08:28

  3月29日是第十五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南平3·23校园惨案发生后,校园安全问题再一次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记者在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仅2004年以来,镇江市约有近50起校园人身伤害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分析了6类案件,以警示相关部门对此加以重视。

  类型一:校外儿童校内意外死亡

  2007年8月10日下午4时,镇江市区某大学新开挖的人工湖发现一小女孩尸体,后查明,在当时学府路改造时该大学部分围墙被拆除,该女孩父母为外来务工人员,没有精力照看孩子,小女孩在脱离父母监护的7个小时中,进入该大学玩耍,不慎掉入人工湖溺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各项损失34万余元,该大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类型二: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利

  学生在校被教师伤害甚至性侵害的事件,也常常引起各界关注。2006年7月至2007年,某小学班主任在利用值日和帮助老师誊写考试成绩之际,对3名女生进行猥亵,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二审附带民事调解还向3女生分别赔偿5000元。

  类型三:学校组织活动产生意外

  2007年9月,镇江市京口区某中学组织秋季运动会,一学生在观看铁饼比赛中被铁饼击中头部导致右额开放性骨折、气颅,学校后被判赔偿68000元。2008年4月,丹阳某小学组织“阳光活动课”,一男生在参加滚铁环比赛,不慎被铁丝插入眼睑受伤,学校承担了相应的赔偿。

  类型四:学校设施产生伤害

  因学校设施发生的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2007年10月,两学生在镇江某学校羽毛球馆内打球,一学生在弯腰拾球时被旁边练习街舞的18岁少年踢中右眼,导致右眼钝挫伤,构成十级伤残。2004年3月,某职业高中一女生因急事回宿舍,没带钥匙又未找到宿舍管理员,遂从3楼隔壁阳台攀爬,跌下受伤,面部神经、颌关节、牙齿轻度伤残,各项损失达28万余元,该职高为此承担了赔偿70%责任。

  类型五:学校管理漏洞造成伤害

  2008年6月3日,镇江市气象台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息,丹阳某中学对全校学生进行了通知,但对学生回家没有作妥善安置。当晚一女生在回家途中被树上掉下的树枝砸中头部,造成轻微脑震荡和牙外伤,丹阳城市管理部门和学校被诉后,分别作出了6000元和5000元的赔偿。

  类型六:学生相互打闹玩耍

  此外,学生之间相互打闹玩耍,也较为集中。2007年3月,丹徒区某中学,两男生课间玩耍,一人将另一人绊倒,造成腿部骨折,肇事学生家长被判赔13000元,学校为此向学生补偿2000元。2007年6月,丹阳某中心小学放学后,几名男生在校门外等待家长来接的过程中玩篮球,篮球掉落一堵矮墙内,一名男生爬墙去捡,跌下后造成右前臂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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