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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 终结“天价”停车费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0年04月28日02:39

  小区停车费政府指导价应听证 物业管理条例三审稿聚焦热点话题

  本报讯(记者宋兰兰)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备受社会关注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与之前的版本相比,草案修改三稿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对一些焦点话题,包括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物业服务费如何“打折”、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考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使条例(草案)更具操作性。

  “交钥匙未入住”

  物业费或可打5折

  新房交了钥匙未入住,物业服务费能否“打折”?这一问题物业与业主双方争议较大。对此,条例(草案)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给出“说法”:“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50%-70%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

  此外,条例(草案)对房屋交付也作了明确定义,即“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终结“天价”停车费

  政府指导价要听证

  漫天要价的小区停车费可望“有谱”,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确定不超过基准价20%的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为“管家”打分

  结果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质量如何,业主最有发言权。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条例(草案)在有关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内容中增加一项,“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是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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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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