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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萍:城镇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差异大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28日23:02
  人民网北京4月28日电 (记者常红 高星)“在交通事故的处理方面,城镇、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差异较大,显失公平。”今天下午,十一届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邹萍委员建议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消除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死亡赔偿中的巨大差异。

  邹萍委员说,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实施以来,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流、物流、车流和车辆、驾驶员快速增长,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一,宣传教育方面。学校应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的规定中。无具体的制度作保障,无统一规范的教育内容,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性规定,最终还是要以交管部门的经济投入来实现。交管部门在宣传的投入上,不堪重负,宣传受经济状况所制约。建议在宣传教育义务性规定中,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形成制度。

  第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方面。城镇、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差异较大,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特别是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差额较大。同样的人,虽受到了同样的伤害,但却得到的是不平等的待遇。建议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消除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死亡赔偿中的巨大差异,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法律责任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了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处罚,但是没有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作明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界定各有不同的解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是专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是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第4章道路通行规定的专章规定。不同的理解,带来了不同的执法,产生了不同的执法效果,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规定。第四,对违章超载方面。现在很多警力都用在查处违章、超载“大吨小标”上,我认为不如从制造车辆的源头上来解决问题,提高车辆科技含量,禁止“大吨小标”的车辆设计、制造、出厂销售,把标准卡死。只要这样,就能彻底解决违章超载问题。超载幅度、超标超准,车内就会发出警告,或是不能开,这样就能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及警力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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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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