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晚8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司法保障民生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
网友“在水一方?”提问说,他经常看到新闻,在同一起事故的遇难者中,城里人有城里人的赔偿标准,农村人有农村人的赔偿标准。我就是一个农村人,但我长期在城里打工、生活,花的钱跟身边的城里人是一样的。为什么一出事,赔偿的标准就降低了呢?
公丕祥介绍说,这些年来,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视,采取了许多措施。人民法院也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赔偿案件中民事赔偿标准问题,江苏法院在这方面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06年,江苏高院就制定了一个《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在这个意见里面,明确地规定,对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的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这个规定非常明确。同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一般来说,就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予以赔偿。像刚才这位网友提到的情况,如果案件是在江苏法院审理的,一定会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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