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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修改确认程序 赔偿请求渠道更畅通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29日17:2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中国网 张琳 摄

  中国网北京4月29日讯(记者 陈维松)为期3天半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京闭幕。这次会议以128票赞成、6票反对、15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在29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可以说是浓墨重彩。如果公民申请国家赔偿,连国家赔偿的程序都进入不了的话,难以谈到对他权利的保障。关于完善赔偿程序几个比较重大的修改包括:

  一,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原来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国家赔偿,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确认的话,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对于赔偿请求拖延不办,有的干脆不进行确认,有的是部分确认、部分不确认,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使得赔偿请求的渠道更加畅通,作了一个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

  二,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的时候,必须要加盖一个行政机关的印章,还要注明收讫的日期,这样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赔偿期限的情况。另外还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还可以进行协商。此外,在赔偿程序中,还建立了一个纠错机制。在畅通赔偿请求的时候,对确认程序做了修改,这样就会有大量赔偿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程序。有一些意见认为,应当对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进行监督。所以,现在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指令赔偿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赔偿案件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法工委、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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