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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溃坝案两官员获刑 自称按领导指示进行(图)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5月14日04:12

  韩春喜手握判决书。

  程香民听候判决。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昨天,2008年山西襄汾尾矿溃坝事故案中的两名官员,在房山法院领刑。原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韩春喜于2002年9月起任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局长。2006年11月,韩春喜的岳母去世,矿主张佩亮(另案处理)听说后,为了让韩照顾自己的新塔矿业公司,送给韩春喜1万元。2007年春节前,韩春喜又在襄汾县公安局宿舍收受张佩亮3万元。

  2007年11月,负责管辖新塔矿地区治安的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成立,由程香民担任负责人。2008年1月,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检查时,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程香民向韩春喜汇报后,韩指示他以后不要再检查,对该事件也未予处理。

  2008年10月16日,韩春喜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查获归案,他主动交代了曾受贿4万元。

  法院认为,韩春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溃坝事故的报告,可以证明县公安部门的疏于管理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表明该事故与韩春喜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法认定为受贿“情节严重”。鉴于韩春喜全部退回赃款,予以减轻处罚。

  随后,程香民被法院认定放弃职守,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辩护人认为,溃坝事故发生有多种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公安部门未依法打击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的行为既不是直接原因,也不是主要原因。程香民对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由其一人来承担公安机关对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打击不力的全部责任。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

  >>对话程香民

  “一切按领导指示进行”


  记者:你对矿山进行过检查吗?

  程香民:我们查出过两起非法私藏爆炸物品的案子。我跟领导(韩春喜)汇报了,他不但不支持,还斥责“谁让你们上山检查的?”后来他和副局长俩人推来推去,都不过问,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记者:此后没有再去检查?

  程香民:之后韩春喜让我只看管好筹备组的设施,保护好手下民警的安全就行了,矿山上的事不用我管,由局里重新安排,我就照办了。

  记者:作为筹备组负责人和警察,你尽到职责了吗?

  程香民:看到死了200多人,里面有不少我认识的,心里也不好受。我知道警察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但警察也得遵照上级指示啊,我哪知道人家(矿业公司)有这么大的后台。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尾矿库发生垮塌,造成277人死亡。

  经查,事故是非法矿主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事发后,国务院调查组收到大量举报信,襄汾县县委书记和县长相继落马,此后又牵出山西运城市公安局长段波(临汾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和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等多名官员在内的腐败窝案。最高检介入后,指定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韩春喜和程香民两案。据悉,此前山西溃坝案已有12名被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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