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在已得600万元红利之后,近两年未得到红利,便将煤矿方告上法庭讨要1100万红利。今年2月2日,法院一审判张继峰胜诉,但煤矿方不服并上诉。日前这桩案件被媒体披露,并引起舆论巨大争议。5月24日,榆林市委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张继峰也被免去监察室副主任一职。25日,神木县成立清理纠正公务人员入股煤矿领导小组,重点清查各级领导干部。
26日下午,本报评论部邀请部分法律界专家学者、公检法系统公务人员、媒体人士和市民代表,在充分尊重独立审判的原则下,共同探讨本案所引发的法律内外问题,以助于推动社会更全面地来理解这一貌似荒诞的事件。
合同是否有效? ——— 法律不要割裂开作解释 张君(法官):张继峰参股煤矿一事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其一,《公务员法》和《法官法》规定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并明确规定公务员、法官违反该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目前,神木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张继峰法官免职并进行调查是适当的。其二,根据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张继峰作为自然人,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可以参加民事活动。法院对其以法官身份参与营利活动的处分,属于法院内部管理行为,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投资分红的权利。作为煤矿投资人,张继峰享有与煤矿其他股东平等的参与煤矿分红的民事权利。
闫玉新 (陕西省律协金融证券委员会副主任):本案法官身份具有两重性,一是公民,二是公职身份,忽略身份特殊性,是有问题的。《法官法》等有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这是“管理性强制”,不是“效力性强制”,这个说法也有问题——— 即便我们认为没有规定“效力”问题,但规范“不可以参与”,等于是个资格表述——— 资格是合同主体有效与否的关键。 金博 (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按照《合同法》是有效的,按《法官法》就无效了。本案如果只是适用《合同法》,而不是《法官法》,显然不合适。《法官法》等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什么叫经营活动?不等同于投资活动,法官的投资行为,可能是投资当中的经营行为。比如买股票、买债券、买房产投资,都可以。关键是经营活动——— 禁止的是以参股的形式。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参股”,不管什么公司,都是在禁止之列。法官不能参股,是你知我知的,企业让他参股,双方都有违法的故意,所以是需要没收的。
陈杰人(媒体人士):有人认为横山法院判张继峰胜诉,符合法理而只是有违情理。这样的说法,其实是误读我国有关合同法律制度。《法官法》规定了法官不得有的11种行为,其中就包括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根据这两项法律的明确禁令,公务员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又规定,合同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也有类似规定,即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不应判张胜诉,最多只能判由煤矿返还其当初入股的股金,并根据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杨春平(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公司诉讼法律中心副主任):就法律谈法律,中国法律似乎是割裂的——— 同样的一个案件,针对民事似乎有效,而针对《法官法》却无效。但事实上,不是法律割裂,而是法官给生生割裂开来了。就本案而言,最高法院有相关规定——— 法官应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有个人经商之类的行为。不能认为,依照《合同法》,就有效,依照 《法官法》才无效——— 这种割裂的“两条路”看问题是不对的。
傅达林(高校教师):一审判决是可以商榷的,但不能断定它是一个错案。如果放在美国或其他国家,按照他的理解没有明显违背法律,即便和老百姓愿望有差别,这样独立判决可能也没什么问题。放在我们这断案子之后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比如认为他损害国家利益什么的,可也有问题:如果这个案件不是入股煤矿,只是炒股或者投资别的话,怎么来看?
“官财两空”或是情绪超越理性 ——— 司法如何直面民意 马九器:从网络和媒体上看,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就是希望当事人“官财两空”。如果结果真的是这样子,算不算就是实现了正义呢?
纵建平(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站在社会和老百姓的角度谈一谈。很多法学专家谈到了对程序的尊重,我倒是觉得,老百姓更看重结果。不妨从实体正义往程序里去推——— 如果是非法所得,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官员入股煤矿,中央三令五申要清理,都没能阻止,你的收入就是非法的。当然,政府纠正这种错误收入,也不要矫枉过正,一定要拿出一个非常重的处理结果,应该依照现有法律路子找到法条支持。
谌洪果(法学博士):我们就是要用公开方式把法律关系搞清楚,不搞道德判断、政治判断,否则这样的结果是没有意义的。最怕不说理,情绪化地就说谁谁该杀、谁谁“应该”官财两空,哪天这种粗暴的逻辑就会降到咱自己头上。老百姓的民意是反对特权、反对官民贫富差距,但法律认为这个法官是错误,是违反了公职人员管理规定,同样都是否定,而要把这个道理告诉老百姓——— 不是迎合民意,而是有法律可依。
闫玉新:应该提醒,民意胜利和法律胜利不一定矛盾,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矛盾逻辑。我认为,法律没有那么玄虚的,无外乎人情事理。民意说某件事情如何,对法官经商有仇视心理,这种情绪和法律正义没实际上的冲突。
金博:法律就是民意,所以遵法执法就是最大的民意。司法是提炼出来的民意,要通过司法引导公众,按照法律规范去做事,才是对的。
贾万宝(法学副教授):司法独立,强调司法不能受民意左右。怎么看民意?是不是主流民意?现实而言,恰恰民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国家法治的完善。民意已经有了基本的是非标准的判断能力,还是值得考虑的。
庾向荣(法官):张继峰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当是应有之义。至于所得的千万巨款,如果仅以“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益”而予以没收,那么依据明显不足。而且在官员入股并非个案的情况下,仅处理一名主动冒出来的法官,又显失公平。
怎样“收场”最有价值? ——— 法治路径,不是人治路径 杨春平:我觉得,法院只要遵照专业性客观性,独立的审判,怎么判都是可以接受的。至于引发出来的其他社会问题,只要独立审判,不用怕社会议论。我们相信专业,不想对背后的东西过度猜测,但也要警惕,不能用过多政治考量超越法律考量,也不希望按照人治的手法来解决问题。
傅达林:二审法院比较难判,怎么都会有争议。超越个案意义上讲,司法一调解,意义就不大了。我们一方面主张司法要有独立性,一方面法官有很多问题,我们有时候两难,摇摆——— 民意要考虑,这样调整一点,然后又往那边调整一点。
闫玉新:维持原判,还是改判,都可以接受,而我预期,二审很可能会调解,这是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是大家最不想接受的。
谌洪果:涉及到合同资格问题,身份资格有瑕疵,但是否一定导致合同行为无效?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命题。今天假如你身份不合法,我就合作投资,然后说你身份不合法强占,肯定不行——— 单纯这样推论,以后会乱套的。也有人提出,要没收,要充公,也不合理——— 这钱凭什么就该国家所有?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假定两个人经营是正常的,作为更大的利害人也不能借助正义之名就完全强占了。
庾向荣:我更为关注的是我国法官职业的尴尬地位,以及法官职业尊荣的衰落。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法官同样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这样的地位更多地停留在理论上,在实际生活中,法官既不崇高,又不权威,甚至还有些低三下四。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官怎能保持超然的品性?又怎能保持超乎常人的道德标准?我们可以说,像张继峰法官违法入股这样的行为是在自毁长城,更可以说,他也是环境的牺牲品。
荒诞的故事严肃的命题 ——— 暴露多少漏洞就该补多少 谌洪果:普通人、专家对这个事情认识基本一致——— 违法违纪。专家是侧重法律逻辑,老百姓更强调心理感受。我觉得作为学法律的,不应该只关注实体问题,而应该关注程序。看了一审判决书,学理性的东西能够应用到判决书里,已经很不容易了。从法理层面来分析,即便上级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也不能简单地说一审法官就是“判错”。我们在什么意义上才可以判断法官的“错误”?评价案子,一定要从职业伦理角度去考虑。转向今天这个法官引出的命题——— 我们要搞清楚,今天的法官应该干什么。
这个法官最后应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做可以暂时平息民意,但实际上不是按照程序办法解决,不要如赵作海案的平反,和当初一样用不合适的办法来操作。关注这个案子,关键要捍卫职业伦理的纯洁性问题——— 如果有职业伦理的观念,一审法官可能也不会这样判,这位张继峰也不敢明确公开地争取权益——— 他用法律的方式,争取一种反法律的权利,是因为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伦理和职业身份。
张贵峰(媒体评论员):真正需要扭转和避免的,并不只是一审判决的荒唐,而是其背后官员投资且没能得到有效制约的荒唐。不得不说,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明显的制度漏洞亟待弥补。在 《刑法》中,我们也没有一个专门配套的诸如“公职人员非法经商”这样的罪名。于是,除非被同时查到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公务员几乎不用担心会因此受到刑律追究,一般最多也就是一个纪律层面的处分便能了事了。
傅达林:关键是怎么弥补禁止公职人员投资行为的漏洞,把这些责任都加到法院身上,他们也很难办。判决很可能受到民众的抵触,如果视为合同无效的话,似乎符合民意,但对于法官来说是不公正的。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管理归行政管理,似乎也说得通,可为什么引起强烈非议?关键是对公务员、法官这类行为缺少明确规范。比如禁止官员违规炒股,可缺少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后治理法官公务员参与这种活动,单纯靠民事法律可能解决不了——— 这次怎么解决,将起到示范作用。
媒体视点 处理应该“下下签” 白岩松(央视评论员):我觉得这个法官一切都很明白,之前他会钻漏洞,他一定知道在2005年已经明确下了规定,要求所有人都退股,而他没有退,而且他一开始用的就是隐名合伙人的方式,并没有把自己的名字直接摆放到合伙人当中。这样一个懂法律的人,敢公开起诉,而且他赢得了胜诉,因为他知道这是用《合同法》来说事,还不能拿《公务员法》、《法官法》说事,所以他一定能够把这笔钱赢回来,人家恐怕退路早已经想好了。
我觉得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还应该有下下签。依照《公务员法》对他进行就地免职,这恐怕不出乎他预料,仅仅是下签而已。接下来的下下签就是他获得的这种违规收入,是不是应该也一并拿掉,那我觉得,从还社会公平来说是应该的。
网言网语
煤炭行业投资回报率每年180%?国资委出来解释一下,煤炭国企赚的钱哪里去了。
入股煤矿有那么高的利率?是否谁都可以入股?俺是名退休工人,可以入股吗?请法院告知,谢谢!
煤矿工人以命挣钱,落个廉价;矿主法官以钱生钱,一本万利。
不知矿工和矿老板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这位法官手里会是怎样的结果?
一百多万投入,几年就变成了一千多万,十倍的利润,是暴利了。
哪个厂子、哪个矿山里领导没有干股啊?最次,年底也有分红!这是实情!
一边当官一边为商,连“官商勾结”都省了。
660万元红利,交了所得税没有?问一下。
法官入股煤矿的180万是哪来的,榆林法官的“正当收入”这么高?
免职了就可以合法索红了。
“免职”——又一个带薪休假等候提拔的“好干部”!(摘自人民网强国论坛等) 本版稿件由本报评论员田德政 马九器 采写 (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