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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解读国家赔偿法 有无逼供羁押机关举证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0年06月01日02:57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林晔晗 曹雨轩 张怡音

  广东高院副院长网上解读新修订《国家赔偿法》

  没有刑讯逼供?请羁押机关先自证清白!昨日下午,广东高院副院长刘恒军做客网站,就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所涉及的热点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35万名网民在线“拍砖”、“灌水”。

  据了解,《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4月29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国家赔偿法》在实施15年后首次修订。据悉,此次修改共有27个决定,涉及近30条法条,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据刘恒军介绍,广东法院从1995年至2009年期间,全省法院受理了1000多件司法赔偿案件,决定赔偿的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仅去年一年就有数百万元。

  无法举证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网友们非常关注的刑讯逼供、“躲猫猫”等非法对待疑犯的情况,刘恒军表示,原来的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举证责任,故此类案件往往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羁押机关有责任,难度非常大。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意即明确此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除非羁押机关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刘恒军认为,此举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

  “再遇到‘躲猫猫’事件,羁押机关为免承担不利后果,就会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及时安装,维护电子摄像等监控设备。”刘恒军笑着说,如果嫌疑人死亡确因自杀或因紧急发病等原因死亡,在有摄像头、能证明的情况下,羁押机关也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否则也应依法承担责任。

  抓错人也要赔偿

  公安机关抓错人是否也可索要国家赔偿?刘恒军表示,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分为拘留、逮捕,合法拘留但超出规定的三种情况,都需要予以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侦查机关在七种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这是必要的。但在上述合理的法定期限内采取拘留措施,侦查机关如果在羁押期间导致被关押的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被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导致死亡的,也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另外,若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的,造成公民的人身伤害和权利的伤害也要赔偿。

  热点联动

  1.富士康跳楼事件能否国家赔偿?

  刘恒军:这不属国家赔偿的问题,若构成其他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赵作海能否依此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国家赔偿?

  刘恒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今年12月才开始实施,对其施行前发生的案件,赔偿申请人无法律依据取得精神赔偿。

  亮点

  取消违法确认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最大亮点在于取消了违法确认程序,并规定了赔偿时限。刘恒军介绍,按原来的规定,公民要申请国家赔偿得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其确认自己行为是否违法,若其不确认则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因此,实践中常常有赔偿义务机关对确认请求拖延不办,或干脆不进行确认等,妨碍了当事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而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的时候,必须要加盖一个行政机关的印章,还要注明收讫的日期,这样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杜绝任意拖延赔偿期限的情况。

  新增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介绍,“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新赔偿法中的亮点,以往法律中只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没有经济赔偿。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标准,哪些情况构成“严重后果”,赔偿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刘恒军透露,目前我国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是20万元以下,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多年经验判定的。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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