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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50万元当酒吧股东 新老板“慷慨”认旧账

来源:扬州晚报
2010年06月07日11:05

  50万元买个酒吧股东做,钱给了,老板却换人了

  为了成为某酒吧股东,陈女士向某酒吧法定代表人的账户里打了50万元。可她还没享受到股东权利的时候,酒吧已经换了老板。为了拿回50万元,陈女士将酒吧告了,新老板能否为旧老板买单呢?近日,广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50万买个股东做,给钱后老板换了

  2008年11月24日,陈女士与扬州一酒吧原法定代表人严某签订股东合作协议,陈女士出资50万元入股该酒吧。11月26日,陈女士将50万元付至严某个人账户上。正当陈女士期待取得可观收益时,2008年12月5日,原来的酒吧老板严某,已将酒吧的全部股权出让给新法定代表人林某。

  陈女士后来了解到,自己打过去的50万元,严某并没有用在酒吧上,而是挥霍掉了。不过,既然当初自己的钱是打给酒吧的(严某原来是酒吧法人代表,严某按照协议接收陈女士转账的行为,可认定为职务行为),为了要回自己的50万元,2009年3月25日,陈女士诉至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酒吧返还其出资的50万元。

  案件经过调解,酒吧新老板林某,承诺2009年9月4前给付陈女士50万元及相关费用。

  新老板“慷慨”认账,账上却没钱

  虽然承诺给钱,可实际上,林某并未履性自己的承诺。因酒吧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明,酒吧原法定代表人严某因犯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酒吧经营场所系租赁且酒吧已经停止经营,也无银行存款,审理期间保全的酒吧的动产无经济价值,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法官在查询酒吧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依据酒吧的章程,林某应该在2008年12月15日出资100万元。法官旋即赶到酒吧的开户银行,调取了酒吧的全部存款账户明细账及相关的会计凭证。存款账户明细账反映,2008年12月5日林某将100万元打入酒吧账户,但7天后该100万元以“酬劳费”的名义又转至林某的个人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投资主体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追加其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执行法官为防止林某再次转移、隐匿财产,果断对林某的银行存款等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并通知林某到法院处理该案。

  27.5万元,债权人和新老板都心服

  法院向林某释明,如果林某不主动妥善处理该纠纷,法院将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可能还会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林某见自己通过抽逃出资,打算另起炉灶逃避债务的事情败露,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也知道自己出资时不够谨慎,表示愿与林某商洽。

  2010年5月18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林某达成一致意见,林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7.5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通讯员广执 记者 赵琴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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