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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屯昌水务局原局长涉嫌贪污一审获刑15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07日12:50
  通过多次虚报工程项目套取工程款及截留公款的手段,贪污公款20余万元;多次收受工程包工头贿款共35万元。屯昌县水务局原局长曾令史因涉嫌贪污、受贿,日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曾令史不服,提出上诉。

  南国都市报记者了解到,该案由屯昌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屯昌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曾令史有期徒刑11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总和刑期1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曾令史受贿所得赃款3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0余万元予以退赔给屯昌县水务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到2008年12月期间,曾令史五次通过下属单位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82200元,款项归个人支配和使用。曾令史在任屯昌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二次截留县农综办支付给县水务局管理费人民币2万元。该款由曾令史支配和使用。以上贪污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02200元。2006年到2009年春节期间,曾令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工程包工头贿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曾令史收受包工头贿款35万元,全部归个人使用。用于女儿上大学费用12万元,儿子上学费用7.2万元,父母生活、医疗费用3万元,家庭生活费4万元。

  法院认为,曾令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次虚报工程项目套取工程款及截留公款的手段,累计贪污公款人民币202200元;违反国家的规定,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对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曾令史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曾令史在办案机关对其贪污罪行进行侦查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令史犯案后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记者 林莹) (来源:南海网)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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