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关城贪污窝案审结:原文化局长违规印制门票与女职工贪污非因果关系
省高院终审裁定王金无罪
嘉峪关关城文物管理所5名女职工利用管理漏洞,在4年多时间里侵吞公款1070多万元。2006年,备受关注的“嘉峪关关城贪污窝案”案发,省、市两级法院除对5名女贪作出判决外,还以贪污罪判处文管所上级单位嘉峪关市文化局原副局长杜思平有期徒刑3年。嘉峪关法院对原局长王金涉嫌滥用职权罪宣告无罪后,嘉峪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月2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王金无罪,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摄影泰斗”涉嫌滥用职权
现年55岁的王金在嘉峪关市乃至省内外都相当有名气,不仅因为他是连续三届近15年担任嘉峪关市文化局局长一职的“老牌局长”,还因为他在摄影界颇有建树,堪称嘉峪关的“摄影泰斗”。然而,2006年3月,嘉峪关关城贪污大案案发,5名女贪被刑拘,随即“拔出萝卜带出泥”。两个月后,王金被调任嘉峪关市文联主席。次年1月12日,其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后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而文化局副局长杜思平因犯贪污罪、失职罪数罪并罚,于2007年5月17日被嘉峪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违规印制门票120万张
据嘉峪关市检察院指控:1999年7月,省地税局下发文件规定“自8月1日起,凡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各类游览场所等所用的门票,一律纳入地税部门发票管理范围”。该文件下发到嘉峪关市文化局后,时任该局局长的王金并未落实文件规定,而是继续自行决定将门票交由两家民营企业印制,先后印制未套印税务监制章的价值5700余万元的景区门票120万张。致使关城文物管理所在门票管理等方面漏洞百出,最终导致短短4年多的时间里,该所5名一般工作人员截留、套取门票收入高达1070多万元。据此,嘉峪关市检察院指控王金存在严重失职和滥用职权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7年6月5日和次年2月18日,王金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先后两次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金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他和辩护律师均以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无罪辩护。其间,对王金的强制措施先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008年12月2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金私印门票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景区财务人员吕越英等人贪污门票款案件发生的必然原因。所以贪污造成相关税收减少的结果,与王金上述行为没有内在联系。最终,法院认为王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宣告王金无罪。
检方就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一审宣判后,嘉峪关市检察院当即提起抗诉并认为:吕越英等人贪污巨款造成30余万元的国家税收损失,是该起贪污窝案一个不争的事实,应当说王金私自印制景区门票且不将门票纳入税务管理的行为,是导致吕越英等人贪污犯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门票由税务机关监管,众女贪就难以得逞,故王金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吕越英等人贪污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是错误的。检察机关还认为,王金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法院本应择重罪按滥用职权罪对其进行惩处。现在,一审法院在已经认定王金存在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以该行为与特大贪污案件的发生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为由判其无罪,就应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对其论处刑罚,故判其不构成任何犯罪是错误的。省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09年8月7日,省高院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二审。
省高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0年1月,省高院审理后认定,《刑法》将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滥用职权罪法定构成要件之一,而王金的行为虽有滥用职权的性质,但其并不必然导致贪污案的发生:吕越英做假账进行贪污犯罪,当然不是王金违规印制门票必然导致的结果,两者之间并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吕越英等贪污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不能认定为是王金违规印制门票造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是正确的。省高院同时认为,王金也不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嘉峪关关城景区门票虽然属于有价票证,但王金将关城景区门票交由他人印制,只是未套印税务监制章,仅是违反了税务监管的规定,并不存在伪造的行为。故王金的行为也不符合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特征。而且非法制造发票罪的主体是印制企业,王金在主体上也不适格。2010年1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检察机关所提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因而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郭玉红 实习生 马芳红
《兰州晨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