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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不适合缓刑先听“社会意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2日15:46
  本报记者余东明王家梁本报通讯员毕德冠

  “经过向邻居、同学、老师和亲属调查,被告人从小养成恶习,严重缺乏教育,平时以偷盗为生,屡教不改,虽属未成年人,但不适合判处缓刑。”这份由嘉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刘某非监禁刑适用审前调查报告”令肖玲思索再三……

  肖玲是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最终,这份调查报告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委会采纳了其意见,刘某被判处实刑。

  “刘某盗窃数额不大,又属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然而,"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判处缓刑不利于其改造。”肖玲说。

  适不适合缓刑,先听听社会意见,这就是“非监禁刑适用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近日,历经两年的试点后,山东省济宁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出台《济宁市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将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式推向司法实践的前沿。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石翠杰评价说,“这项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无缝衔接,避免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也能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

  审前调查成“陪审”意见

  《办法》规定,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其结果,将成为法院最终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考量依据。

  不久前,未成年人闫伟(化名)故意伤害一案,在嘉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所有人员围坐在一起。检察官首先宣读了起诉书,之后,闫伟的律师针对起诉的事实及证据提出了辩护意见。然而,案件的审理并未像以往的庭审就此告一段落。

  “闫伟是独生子,家庭条件中等偏下,暂住单位宿舍,平时听话懂事,性格内向,不善言辞,无不良嗜好……”这段描述出自嘉祥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报告将成为法官裁案、量刑考核时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事法律规定,适用监外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肖玲告诉记者,“然而,实践中,法院在这两项内容的裁量上,因缺少实证支撑,极难准确把握,若自行调查,又难避"球员兼裁判"之嫌。”

  肖玲表示,“让另外一个独立的社会部门进行专业调查,法官能够彻底从诸多案外因素中抽脱出来,需做的仅仅是根据各方证据,准确裁判案件。”

  根据《办法》,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关提交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审阅,在开庭审理前需对调查报告核实的,应通知负责审前社会调查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机关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应通知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决定是否当庭采纳调查报告的意见。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的一部分,也须经庭上宣读、控辩双方质证和审查,以确保报告结果的准确、翔实。进而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及适用何种非监禁刑。”嘉祥县人民法院院长吕东风说。

  提前介入“无缝衔接”

  午后,疃里镇司法所的图书室里,几名当地群众正专注的翻阅法律书籍,而陈涵(化名)忙前跑后,一会为大家冲茶倒水,一会又坐下与每个人谈上几句。

  陈涵今年刚刚20出头,法庭在审理其故意伤人案中,采纳了社区矫正机关提供的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建议。

  “通过前期的调查走访,我们得知陈涵从小性格孤僻内向,不愿与人讲话,因此,我们在安排提供社区服务的时候,有意将他安排在图书室,人员多、交流也多的地方。”疃里镇司法所所长许建军说。

  “社区矫正机关的提前介入,还可以让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性质、性格特点,有一个全面了解,并据此提前制订矫正方案。从正式接收的一刻起,就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心理和生活上的矫正。”济宁市司法局基层处满其民处长说,“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延伸到刑罚执行领域,初步实现了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的无缝对接。”

  据统计,截至目前,济宁市社区矫正机关共开展审前调查13次,法院采纳13条,其中判处缓刑11人,管制1人,从轻判处实刑1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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