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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安全违法可按法定上限严处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3日07:30
  本报杭州7月22日电记者李立浙江省公开时间表,要求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于今年9月底前和年底前,全部完成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必须针对现阶段不同领域行政管理的特点,来拟定量化、细化标准。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裁量标准一定要从严,可按法定处罚幅度上限来制定;对警告、责令停产、吊销证照等处罚方式,也要明确适用范围和程度,防止"以罚代管"的不良倾向。”浙江省副省长葛慧君近日强调。

  一些行政处罚领域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仅容易造成“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称”等处罚不公现象,引发民愤,同时也不乏滋生随意执法、腐败执法等行为。浙江省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代表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一批新兴产业迅速崛起,“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法治保障。”葛慧君说。

  据悉,浙江省目前已有9个市及所属县(市、区)政府开展此项工作,24个省级部门已梳理确定了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项目,10个省级部门已出台相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实施意见。杭州市42个行政执法部门,清理出行政处罚裁量项目达30915项。一些先行规范的地方,群众对处罚不公的投诉大降。比如嘉善、江山两地,2009年因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同比分别下降50%和33%,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履行率分别达到99.8%和98.5%。

  执法实践表明,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

  一、立案环节。要不要查处?执法人员权力较大,群众反映相当突出。

  二、调查取证环节。哪些证据应当采信、固定?容易因人而异。

  三、适用法律环节。裁量幅度越大,适用法律畸轻畸重的可能性越大。

  浙江省此次强调建立裁量标准,同时要求,“在抓好适用法律环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立案和取证环节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即通过进一步明确立案条件和程序,解决行政不作为、选择性执法问题;通过推进行政执法证据格式化等制度,解决调查取证工作因人而异、调查取证行为不合法、不规范问题。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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