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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难产 利益博弈是根本原因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7月27日05:23

  新拆迁条例难产 利益博弈是根本原因

  新“拆迁条例”之所以“难产”,首要原因是立法主体存在问题,出台最大的阻力可能来自于地方政府

  ■本报记者 王小霞

  一则新“拆迁条例”可能胎死腹中的消息,使得已时过半年之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进入公众视线。

  虽然本报记者向国务院法制办求证时没有得到明确的消息。但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法律界人士表示,新“拆迁条例”出台可能“难产”,利益博弈是根本原因。

  各方利益博弈新“拆迁条例”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方面工作重点并非拆迁修法;另一方面新“拆迁条例”一旦出台,必将会对一些投资项目的进程产生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拆迁条例”之所以“难产”,首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主体存在问题。费安玲说,不动产是人们财产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不管是征收还是拆迁,都会涉及很多人的利益。

  “对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财产利益进行立法,应当有一个专门、独立的立法委员会来执行,而不应当委托给某个行政单位进行立法。”费安玲认为,这些相关行政单位都属于不动产征收过程中存在利害关系的部门,无法做到中立。

  以《物业管理条例》出台时为例,其当时被委托给建设部等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据了解,一稿时一些规章曾参照香港等地的内容,但由于这些内容可能会对物业公司经营产生不利,所以在定稿时就被删除了。所以,实施后,《物业管理条例》一度被业界称为是“保护物业公司的条例”。

  “其实,新‘拆迁条例’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还是利益博弈的结果。”知名民商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孟勤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新“拆迁条例”出台最大的阻力可能还是来自于地方政府。因为新的拆迁条例指导思想就是依法拆迁、合理补偿、规范拆迁行为、保护私权利。如果严格按照新拆迁管理条例的思路来执行,目前很多城市化进程较快、正处于大拆大建中的地区,其城市建设的代价将成倍增加,成本支出也会加大,效率却会变低。

  费安玲表示,在某种程度上,通过不动产征收、拆迁获得利益的群体,他们的力量远比普通公众的力量要大的多。所以,虽然公众多次呼吁尽快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专家:现有拆迁制度必须修改

  虽然有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此次新“拆迁条例”可能已胎死腹中,但也有不少业界人士表示,现有拆迁制度必须修改。

  “修改是肯定的。”费安玲告诉记者,首先,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法律关系就是混乱的,只强调拆迁,而忽略了征收程序,在没有完成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权物的征收程序时,就先开始拆迁,这是不对的,颠倒了在先义务和在后义务的关系。“这一点首先就要修改。”

  另外,现有的拆迁管理条例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拆迁管理,维护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这一目的本身就是错位的。在法律专家看来,立法的首要目的应该是保护公众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不是为一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最重要的是,通过修改拆迁制度,要斩断哪些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谋求商业目的的利益之手。“地方政府常常借公共利益之口来拆迁,例如把旧城改造、商业一条街等项目也说成是公共利益。”孟勤国表示,公共利益是不具有商业目的,不以赢利为目的。而像旧城改造、商业一条街等项目,《物权法》已经界定的很明确,这些均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曾代理成都唐福珍自焚案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有拆迁制度必须修改有三大原因:第一,从法律层面看,现有的拆迁条例与《物权法》是相对立的;第二,其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因为一部分群体的利益被另一部分群体通过现有的拆迁条例进行了剥夺或掠夺;第三,其损害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据了解,在全国的信访案件中,征地拆迁案件占信访案件的近50%,如此高的比例值得业界关注和反思。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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