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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山东大熊猫猝死案属意外 不涉及犯罪

来源:中国江西网
2010年07月28日14:01

  济南动物园从四川卧龙借展的大熊猫“泉泉”22日晚突然死亡,据查“泉泉”是由于大量吸入强烈刺激性气体导致呼吸衰竭死亡。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将对此有责任的杨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对此事,著名法学家何兵表示反对,他认为此事只是不幸的意外事件,并不涉及犯罪。“我国只有过失伤人罪,没有过失伤害大熊猫罪。”何兵说。

  据报道,22日下午,杨某某组织人员在其租赁的用于养殖蘑菇的防空洞内使用优氯净和锯末点火灭菌时产生毒气,毒气通过济南动物园用来为熊猫馆降温的排风口排到动物园熊猫馆内,致使大熊猫“泉泉”中毒死亡。 据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介绍,目前,杨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我认为济南公安的定性是错误的,很可能会出现错案.本次事件应为意外事件,而非犯罪。”著名法学家何兵在搜狐博客上表示, 按我国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企业职业,不服从管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应当是发生事故的工厂、矿山、或企业职工。就本案而言,如果追究责任事件,只能追究动物园的员工,而杨某某并非动物员的员工,而且其生产厂所也不在动物园内,而是在防空洞。只是因为防空洞与动物园相连,产生事件。杨某某对于熊猫没有保护的责任。杨某某应当不知道防空洞与熊猫馆相连,事件的发生,出于一般人意料之外,属于意外事件,而非责任事故。

  “如果真要定罪的话,只有一个罪,就是过失杀害大熊猫罪,可惜我们国家只有过失杀人罪,没有意外杀害熊猫罪。”何兵半开玩笑的说,即使追责,也只能追馆长与管理员的责任,杨某某对于熊猫并没有保护的责任。

  对野生动物或者是珍稀动物的保护,何兵介绍,我国有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不许杀害国家保护的动物,可是如果是意外,就肯定不是犯罪,只能是过失和意外事件。“比如我在野外走路,不小心踩死一条蛇,这蛇又是保护动物,难道还要治我的罪?”何兵表示,这样执法,是因有些人的意识里,熊猫比人还重要。“熊猫死亡已是不幸,如果再出现错案,就更加不幸了。希望济南公安三思。”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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