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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警方回应卖淫女被牵游街事件 称防疑犯逃跑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7月28日14:12
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的行为,很多网友认为过分。此话题如今正成为猫扑网的热门,并上了猫扑网的首页。苏仕日 摄

    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的行为,很多网友认为过分。此话题如今正成为网上的热门,并上了论坛的首页。苏仕日 摄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幼绳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


 有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
有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

记者在当地媒体上看到了清溪广电站的报道原文:“7月5日上午,记者在三中派出所看到了这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其中一名女子莫某面对民警的询问,一直沉默不语。据民警介绍,行动当晚,执法人员在对一出租屋内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两对男女莫某和李某,汪某和吴某涉嫌卖淫嫖娼,并当场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经审讯,4名违法人员对其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4人已被依法治安拘留。”

    记者在当地媒体上看到了清溪广电站的报道原文:“7月5日上午,记者在三中派出所看到了这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其中一名女子莫某面对民警的询问,一直沉默不语。据民警介绍,行动当晚,执法人员在对一出租屋内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两对男女莫某和李某,汪某和吴某涉嫌卖淫嫖娼,并当场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经审讯,4名违法人员对其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4人已被依法治安拘留。”


  东莞警方回应卖淫女被牵绳游街事件

  “游街”实为指认现场

  “牵绳”是防疑犯逃跑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红虹、实习生邓窕玲报道:就在各媒体、网络将“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民警牵卖淫女游街事件”(详见本报昨天网事版报道)炒得沸沸扬扬后,清溪公安分局再次接受媒体采访,称图片现场就是出租屋门口。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不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规则中的业界常态。

  不是大街,是出租屋门口

  昨日,记者在警方的带领下,回到事件图片中的“游街”现场。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处是东莞清溪镇清凤公路土桥村的一栋四层楼高的出租屋,一楼无铺位,是居住者出入的楼梯口。事发当日,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在“创平安、迎亚运”专项整治行动中,就是在这里清查出租屋时发现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清溪公安分局办公室的负责人称,这里就是出租屋的所在地,并不是大街,周围也没有什么公共区域,犯罪嫌疑人当时确实是在指认现场,并非游街。据清溪公安分局三中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黄华庭说,自今年4月起,东莞市公安局“110”就超过四次接到案发地有卖淫嫖娼的报警。

  赤脚,是防疑犯呑鞋钉

  一名在公安基层战线上工作多年的民警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指认现场时没有穿鞋、手被牵警绳,已经是业界常态,特别是近来相关部门一再下文强调“预防监狱看守所(羁)押期间出现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不准穿鞋,在冬天则穿特定的鞋子,因不少鞋子上可以找得到鞋钉或金属的标识,一旦被犯罪嫌疑人吞下,会出现送院治疗或死亡的事件。而牵绳指认现场,则是一旦犯罪嫌疑人发生逃跑,公安在追捕过程中很难也不敢开枪,如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脱事件,民警是要承担渎职罪的。这就是为了保险起见指认现场需牵绳的原因。

  图片被曝光有“偶然性”

  有民警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图片被曝光,并不是公安部门的错,当地媒体在未经任何处理且未告知公安的前提下发稿,如果说侵犯人权则是将之曝光的当地媒体侵犯了其人权。

  清溪公安分局办公室的负责人也称:“该事件‘游街图片’被曝光,确实有很多的偶然性”。记者欲就此事采访被停职民警及当日值班副所长,均被告知“现在没有上级领导的指示,谁也不敢说多一句话了”。

  据了解,三中派出所是全国一级公安派出所。事件发生后,当日值班领导被诫勉谈话,经办民警停职一个月,两人均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王红虹、邓窕玲

    延伸阅读:

    终结游街示众,不再让禁令重复常识 让“小姐”游街丢的是执法者的脸

    公安部:游街示众反应基层公安轻视人权 禁止游街事件引港台媒体关注

    有一种暴力执法叫游街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写得明明白白:“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本没有示众这一说。示众,显然是违反了“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原则。同一部法里,还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涉嫌卖淫女子,在法律未剥夺她们的公民权利之前,当然拥有人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而用示众的手法,来羞辱涉案人员,显然是侵犯了人权,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完全错误的,且不利于她们改过自新。[详细](京华时报)

    其他类似事例:

    安徽砀山警方被指拉嫌犯游街 陕西府谷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引数万人围观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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