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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中媒体也做了侵权者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30日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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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新生

  发生在广东东莞市清溪镇派出所民警手牵卖淫女游街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以至公安部下通知要求维护违法犯罪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这个事件中我们也应去分析同一枚硬币的另一面,媒体如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据东莞市清溪镇派出所民警澄清,新闻媒体的报道存在错误。当时公安民警要求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之所以采取防范措施是害怕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机关的侦查或者调查活动之所以被曝光,原因就在于一些新闻媒体未经处理且在未告知公安机关的前提下发表稿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这样明显的推卸责任之词,实在不值得一驳,但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新闻媒体在报道法制案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规范的地方。

  新闻媒体具有监督执法机关的功能。但是,如果新闻媒体监督不当,同样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就这一案件而言,新闻媒体在监督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把小范围内传播的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放大为全国性的新闻事件。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为了掌握确凿的证据,会通过现场还原或者现场勘查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或者调查,犯罪嫌疑人出现在现场,必然会抛头露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当进行清场,禁止当地的群众围观。假如新闻记者把公安机关办案现场的画面拍摄成为照片刊登在新闻媒体上,那么就不当地运用了新闻报道权,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新闻记者在报道此类案件的时候,可以批评公安机关的做法,但是,新闻媒体应当意识到,刊登批评性报道应当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率先垂范。事实上,许多新闻媒体在转载这一新闻照片时,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进行处理,而是把新闻媒体最早刊登的照片“毫无保留地”展示在读者面前。这是在批评公安机关的做法,还是打着新闻监督的幌子滥用自己的权利?如果说公安机关是在小范围内“展示了”犯罪嫌疑人,而新闻媒体则在全国范围内,乃至世界范围内公布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其次,负面报道不等于违法的报道。新闻媒体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是,在制作批评报道或者负面报道的时候,必须尊重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既然新闻媒体已经知道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那么,在刊登新闻作品的时候,就应该千方百计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而不是假借批评监督公开公民的个人隐私。从新闻传播的效率来看,刊登当事者的照片可以吸引公众关注,但是,这样做违反了新闻的职业道德,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近些年来,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社会影响或者市场效果,采取了一些”打擦边球“的做法,在刊登负面报道方面花样百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理直气壮地批评执法机关,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就是其中的花样之一。或许,在这些新闻媒体的记者和编辑看来,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则新闻作品能够吸引多少读者的眼球。而这与我们倡导的维护公民的权利精神内涵显然不一致。

  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对办案民警采取措施严加处理,新闻媒体也应该对在此事件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检讨和规范,并引以为戒。近些年来,某些都市类报纸为了追求市场占有率,以不断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卖点,这一不良倾向必须引起警惕并坚决遏制。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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