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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网上公开”不同于中国的“游街示众”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7月29日18:48
  7月26日,韩国女性与家庭部在网上公开了首批10名性犯罪者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性罪犯的脸部照片、姓名、年龄、身高、体重等基本信息,以及简单的犯罪前科简介和比较详细的身份证住址和现住址。结果导致网页访问量骤增,甚至一度出现了瘫痪,截至27日晚上,网站仍然很难打开(7月28日《广州日报》)。

  正当国内对近期出现的多起“游街示众”事件进行口诛笔伐,公安部再次发文严肃批评并明令禁止之际,韩国政府却在网上公开了部分性犯罪者的照片及身份资料,这或让许多人迷惑不解:网上公开罪犯的照片及身份信息,公众可以随意查询,这岂不就是“网上示众”?我们常常谴责“游街示众”侵犯人权,那为什么在韩国却大行其道呢?韩国的做法似乎给那些推崇“游街示众”的执法者以强力支持。在此,我们很有必要厘清韩国式“公开照片”与中国式“游街示众”的本质区别,认识韩国做法对我们有何启示和借鉴意义。

  首先,韩国的“网上公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机关的行为是有法律授权的,而中国的“游街示众”则恰恰相反,不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而且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多年来还三令五申严禁对已决犯和未决犯进行游街示众。这是两国做法的最本质区别,因为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公权力行使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

  韩国为打击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实施性犯罪的行为,今年1月生效的《关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侵犯的法律》修订案规定,对不满19周岁的青少年和幼儿实施性犯罪且再犯可能性很大的人,要在网上公开其脸部照片和真实姓名,以便社会公众特别是那些有孩子的家庭进行有效提防。根据韩国过去的法律,对13岁以下儿童实施性犯罪者的资料只能在地方警察局可以查到。法律修订案扩大了“公开”的范围,据称韩国政府还计划日后将性犯罪者个人资料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给附近居住的有孩子的家庭。

  其次,韩国的“网上公开”虽然较之前扩大了范围,但同时也严格限制了公开对象和查询主体的范围,并严格禁止转载传播,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罪犯个人信息的无限制散布。按法律规定,韩国目前只对那些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且再犯可能性很大的人进行网上公开,也只有年满20岁的成年人才可以登录这个网站查看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最新个人资料。同时规定,如果个人转载或散布这个网站上显示的个人信息,就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而我国的“游街示众”由于本来就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而也就缺乏相应的规范,所以在示众对象及示众范围都没有任何的限制。

  另外我们还应该看到,“网上公开”不仅对象特定和受众特定,而且这种“公开”是作为一种“附加刑”由法院判决的,并不是由警察或其他执法机关随意决定的。也就是说,韩国对性罪犯的“网上公开”不仅法有明文,而且由地位中立的法院来裁决,这体现了其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正性,因而是毋庸置疑的。而中国的“游街示众”则完全是法外施刑,完全是一种随意性很大的羞辱手段。因而,从法治意义上衡量,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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