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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规:虚构标的等5种行为禁行 废霸王条款

来源:新疆都市报
2010年07月30日14:09

  记者 宋丽

  都市报讯 当合同成为经济交易的约定依据时,也有部分格式合同暗藏着霸王条款。从8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它将成为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时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届时霸王条款将失去“霸气”。

  据了解,为了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平等、公平的交易地位和权利,由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下称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符合要约条件和前款规定的,适用本《条例》。《条例》共28条,从多个方面对格式合同的使用做出规定。

  五种行为禁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使他人签订合同;虚构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编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获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财物;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获取财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免责内容须明示

  在合同上玩文字游戏是不少霸王条款经常玩的把戏,用一个模棱两可的语句来给自己推卸责任留条后路,是不少霸王条款的特点。《条例》则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自身责任内容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以清晰明确的文字表述,采取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按对方当事人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适用于对方当事人的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等,经营者应当采取便于查看的形式,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其中需要特定对方当事人履行的,应当事先主动向对方当事人说明。

  五种责任不能减免

  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合同提供方往往因为掌握主动权,在条款制定中尽可能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该《条例》则就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出现含有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内容。

  《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不得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

  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内容是不少霸王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出了问题全是对方当事人的责任,这也是不少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最生气的内容之一。

  即将实施的《条例》明确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下列内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其他内容。这一规定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益 。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方法;行使合同解释权等权利的内容。

  不按要求备案要挨罚

  《条例》还规定,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拒绝执行合同文本备案审查修改意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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