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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爆炸事故中一名肇事者曾因行贿被判刑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7月31日01:35
  本报讯 (记者崔洁 肖水金 通讯员雒呈瑞)记者自7月29日下午举行的南京“7-28爆炸事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邵殿军等4名相关肇事者已于29日被警方刑拘。

  据警方介绍,事故发生地原南京塑料四厂厂区已被列入拆迁规划,邵殿军以扬州宏运基础配套公司名义中标进行拆迁,而拆迁工地的实际负责人为邵殿军的姐夫董来荣。事发当日,施工人员在现场操作机械时碰裂地下的丙烯管线,造成丙烯泄漏,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后发生爆燃。

  据南京市检察院预防处一位检察官介绍,邵殿军原系南京市栖霞区某拆旧工程队(个体)经营者。2003年至2006年,邵殿军曾为获得拆迁项目,多次向拆迁安置办工作人员行贿。2008年12月11日,邵殿军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上,邵殿军行贿犯罪的记录赫然在列。

  据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对经查询确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行业市场准入管理。据了解,南京市检察机关目前并没有接到有关单位对邵殿军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申请。而邵殿军在承接此次工作中是不是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本报将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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